見習期與試用期有區(qū)別嗎【優(yōu)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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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期與試用期有哪些區(qū)別

1、身份不同

處于試用期中的自然人一方只能是勞動者;而處于實習期間的自然人一方是在校學生。

2、目的不同

在試用期間,主要體現(xiàn)用人單位目的,即為了得到滿足需要的人力資源;在實習期間,對于實習學生所在的單位來講,學生的實習活動,和勞動者的生產經(jīng)營活動有相同或相似之處,但在目的上有本質的不同,學生實習活動主要體現(xiàn)的是學校與學生的共同目的,為了提高實習學生的自身素質。

3、關系不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包括在試用期的權利義務關系由勞動法及其相關規(guī)定進行規(guī)范,如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內的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4、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的試用期超過規(guī)定期限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變更相應的勞動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單位對超過的期限,按照非試用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而在實習期間,學生與所在的實習單位成立勞動關系,因此受勞動法調整。

5、權利義務

試用期的當事人雙方存在著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無過錯責任,與勞動者共同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報酬不得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而學生實習所在的單位對于實習學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不須執(zhí)行最低工資標準。

依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應當享有全部的勞動權利。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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