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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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guī)則2003年6月15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03年6月15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號公布。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guī)則,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的議事程序,提高議事效率,保證常務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集體行使職權。

第三條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報告,決定事項,應當充分發(fā)揚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四條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會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shù)出席,才能舉行。

第五條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由主任會議擬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六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一般在會議召開20日前,將開會日期、建議會議審議的主要議題,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并于會議召開7日前,在新聞媒體上公布。臨時召集的會議,可以臨時通知。

第七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召開全體會議,并可以召開分組會議;必要時可以召開聯(lián)組會議。

第八條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機構及有關部門應當圍繞議題作調(diào)查研究。

第九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因病或者因事不能出席會議的,在會議舉行前以書面形式通過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履行請假手續(xù)。會議期間不能出席全體會議、聯(lián)組會議的,向秘書長請假;不能出席分組會議的,向分組會議召集人請假。

第十條常務委員會舉行全體會議時,省人民政府省長或者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會議。

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各工作機構負責人列席會議。根據(jù)需要,可以要求有關機關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一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設區(qū)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一名負責人列席會議。可以邀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及有關的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十二條常務委員會會議設立旁聽席。年滿十八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可以依照《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公民旁聽辦法》申請旁聽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十三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審議議案和報告時提出的意見,經(jīng)主任會議研究,可以采取《審議意見書》的形式交有關機關研究辦理;需要作出答復的,有關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nèi)將辦理結果書面報告常務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對受監(jiān)督的國家機關或者工作人員的監(jiān)督意見,可以采取《監(jiān)督意見書》的形式交有關機關辦理。有關機關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向常務委員會報告處理結果。

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報告,可以就有關問題作出決議、決定。

第十四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主任會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提出質(zhì)詢案、免職案和撤職案,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diào)查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可以對有關國家機關的工作和有關人員進行評議。

質(zhì)詢、免職、撤職、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diào)查委員會和評議,依照《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條例》和《安徽省各級人大代表評議工作條例》有關規(guī)定進行。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十五條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nèi)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nèi)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機構研究,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書面聯(lián)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nèi)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主任會議決定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或者向提案人說明。

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機構研究議案時,可以邀請?zhí)岚溉肆邢瘯h,發(fā)表意見。

第十六條省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授權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由有關國家機關就議案涉及的問題進行研究,提出意見,或者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機構研究,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常務委員會應當將審議情況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報告。

第十七條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向主任會議提出有關議案的建議。

主任會議可以委托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擬訂議案草案和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說明。

第十八條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書面聯(lián)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擬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議案,一般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20日前,報送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第十九條擬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一次審議的法規(guī)案,一般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15日前報送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建議議程的法規(guī)案,常務委員會辦公廳一般應當在會議舉行7日前將法規(guī)草案發(fā)給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二十條擬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人事任免案,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10日前報送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工作機構。

第二十一條擬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議案,提案人、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的有關工作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向常務委員會提供參閱資料。

第二十二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規(guī)案,一般應當經(jīng)三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后再交付表決。

法規(guī)案經(jīng)兩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后,審議意見比較一致擬交付表決的,由法制委員會提出意見,主任會議決定。

部分修改法規(guī)的法規(guī)案和廢止法規(guī)的法規(guī)案經(jīng)一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后,審議意見比較一致擬交付表決的,由法制委員會提出意見,主任會議決定。

第二十三條報請批準的法規(guī)案,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審查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查。一般經(jīng)一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查后交付表決。

第二十四條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人事任免案,應當提交提請機關正職負責人簽署的書面報告。提請任職的,須附有提請機關擬任職務人員的條件、簡歷、現(xiàn)實表現(xiàn)、任職理由、法律知識考試和民主推薦、公示情況。提請免職的,須有免職理由。

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撤銷職務案,提案人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作擬撤銷職務的說明。被提出撤銷職務的人員可以到會或者書面陳述意見。

第二十五條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提案人關于議案的說明。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議案說明后,由分組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必要時,也可以由聯(lián)組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時,提案人應當派人到會聽取審議意見,回答詢問,并可以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分組會議或者聯(lián)組會議上對議案作補充說明。

第二十六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說明理由。經(jīng)主任會議同意,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七條需經(jīng)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的議案,在審議后仍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jīng)主任會議提出,全體會議同意,可以暫不付表決,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一步審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機構研究。

第四章 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

第二十八條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聽取和審議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第二十九條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工作報告,應由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或者人民政府直屬機構正職負責人、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到會作報告。

正職負責人出缺的,應當由主持工作的副職負責人到會作報告。

正職負責人因故不能到會的,經(jīng)常務委員會負責人同意,可以由副職負責人到會作報告。

第三十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建議議程的工作報告,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的工作報告文本,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10日前,送交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工作報告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機構提出的意見,應當印發(fā)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工作報告后,由分組會議、全體會議審議,必要時,也可以由聯(lián)組會議審議。

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題,會議沒有安排審議時間的書面報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提出書面審議意見;也可以在分組會議、全體會議或者聯(lián)組會議上發(fā)表意見。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工作報告時,有關機關的負責人應當?shù)綍犎徸h意見,回答詢問。

第三十三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書面聯(lián)名,對工作報告不滿意并要求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的,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的工作報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半數(shù)以上不滿意的,常務委員會應責成報告機關在本次會議或者下次會議作補充報告或者重作報告。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半數(shù)以上對補充的報告或者重作的報告仍不滿意的,常務委員會應當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五章 發(fā)言和表決

第三十四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的發(fā)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五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人員在全體會議和聯(lián)組會議上的發(fā)言,一次不超過15分鐘;要求延長發(fā)言時間的,經(jīng)會議主持人同意,可以延長5分鐘。再次發(fā)言的,不超過5分鐘。

第三十六條表決議案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shù)通過。

交付表決的議案,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

第三十七條常務委員會表決議案,可以采用無記名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法規(guī)案、人事任免案、決定表決的報告,采用無記名方式表決。

第三十八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投票表決時,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也可以棄權。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三十九條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guī)、決議、決定和任免名單,依照有關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安徽日報》上公布,并及時在《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刊登。

常務委員會批準的地方性法規(guī),由報請批準的機關公布。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本規(guī)則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8年6月27日安徽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guī)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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