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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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制度:篇一

為確保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是的貫徹落實,抓好責任追究這一關鍵環(huán)節(jié),根據總公司有關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相關規(guī)定,結合xx

項目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廉政建設責任追究對象:

項目部領導班子成員及黨員干部、各部門管錢、管物人員。以上人員均要簽訂干部廉政建設責任狀。

二、廉政建設責任追究原則:

以黨紀政紀和法律法規(guī)為準繩,以《細則》為依據,堅持黨政齊抓共管,嚴格監(jiān)督監(jiān)察,;堅持實事求是、按章辦事、有責必

究、懲處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凡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guī)定的,都必須實施責任追究。

三、廉政建設責任追究處理辦法

(一)組織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口頭批評、責令寫出書面檢查或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

1.所管部門長期管理混亂,風氣不正,歪風邪氣盛行,群眾反映強烈,長期得不到治理的。

2.利用職務之便,吃拿卡要,損害項目利益的。

3.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差的和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4.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guī)定應追究責任的行為。

5.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的規(guī)定。

(二)黨紀處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黨紀處分:

1.對發(fā)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處,或者對總公司、四公司及紀檢監(jiān)察部門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范圍內

的事項不辦理,或者對嚴重違法違紀問題隱瞞不報,壓制不查的。

2.對發(fā)生重大案件或重大事故、惡性事件,致使國家、企業(yè)資財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 廉政建設責任追究的程序

責任追究除根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中發(fā)現的問題進行追究外,主要根據平時工作中發(fā)現的重大責任問題或群眾

的舉報及時進行追究。

1.組織處理:由項目上報公司組織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2.黨紀處分:由項目支部上報四公司黨總支及總公司黨委辦理。

本制度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

新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制度:篇二

為了加強我辦黨風廉政建設,進一步深入開展反腐敗斗爭,保證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落實,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以及自治區(qū)黨委、市委的有關規(guī)定精神,制定以本制度:

一、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辦公室(公司)領導班子對各科室、下屬各單位的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正職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副職對正職負責并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二、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施責任追究。責任追究的對象為:辦公室(公司)領導班子、各科室科級干部、普通干部職工。

三、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的,追究責任。實施責任追究,嚴格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及有關程序的規(guī)定辦理。辦公室(公司)領導班子成員、科級干部和干部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委、市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處理,給予組織處理或者黨紀處分。

(一)對上級領導機關布置的黨風廉政教育和宣傳工作不重視,采取敷衍態(tài)度,致使管理范圍內不正之風嚴重,影響惡劣的。

(二)對直接管理范圍內發(fā)生的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各種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處;或者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范圍內的事項拒不辦理;或者對本級班子成員或下級領導班子嚴重違紀問題長期失察,或者發(fā)現后不報告不處理的。

(三)對查辦黨員、干部的違法違紀案件不履行職責,甚至瞞案不報、壓案不辦、拖案不結的。

(四)直接管理范圍內發(fā)生重大案件,致使國家、集體資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由于管理混亂,致使國家、集體財物被大量貪污,造成重大損失的。

(五)在選拔任用干部中,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規(guī)定,造成惡劣影響的,或者提拔任用有明顯違法違紀行為者的。

(六)利用職權,授意、指使、強令下屬人員違反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計法規(guī)、弄虛作假、虛報浮夸,欺騙組織的。

(七)利用職權,授意、指使、強令下屬人員阻撓、干擾、對抗監(jiān)督檢查或者案件查處,或者對辦案人、檢舉控告人、證明人打擊報復的。

(八)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知情不管、不報的,或者長期失察的。

(九)其他不認真執(zhí)行或者違反中央、自治區(qū)及我市黨風廉政建設規(guī)定,情節(jié)較重的。

四、實施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分清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直接領導責任。屬于集體研究作出錯誤決定的,追究領導班子的責任,同時追究主要*的責任;屬于領導班子主要*的責任的,追究主要*的責任;屬于領導班子的其他成員的責任的,追究其他成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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