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對住房公積金部分提取政策作適度調整(南公管委辦【2020】2號),從2020年2月1日起執(zhí)行。為做好相關工作,現(xiàn)就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關于支持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提取住房公積金
根據國家關于推進城鎮(zhèn)老舊小區(qū)改造和省住建廳等六部門《關于實施既有住宅電梯增設三年計劃(2019-2021年)的指導意見》(川建發(fā)〔2019〕19號)等相關文件精神和省內大多數市州的做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為改善居民住房條件,決定支持繳存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用于既有住宅增設電梯。
二、關于限制同一套住房頻繁交易提取住房公積金
近年,我市發(fā)現(xiàn)部分職工先后購買同一套住房,以此申請?zhí)崛∽》抗e金后短時間內再次賣出,最多的一年頻繁交易達四、五次,甚至還有不法中介從中收取所謂手續(xù)費、代辦費。此行為既不符合“房住不炒”精神,更涉嫌套取住房公積金。根據住建部、公安部等《關于開展治理違規(guī)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號)、上級監(jiān)管部門要求和省內其他市州做法,決定對此行為設置提取間隔時間。
三、關于停止非直系親屬共同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
去年以來,我市發(fā)現(xiàn)部分職工共同合伙(非配偶、非父母、非子女關系)購買同一產權住房,以此申請?zhí)崛∽》抗e金后短時間內再次賣出,甚至還有不法中介從中收取所謂手續(xù)費、代辦費。此行為不具有繳存職工家庭自住特征,既不符合“房住不炒”精神,更涉嫌套取住房公積金。根據住建部、公安部等《關于開展治理違規(guī)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號)、上級監(jiān)管部門要求和省內其他市州做法,凈化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環(huán)境,決定停止此類購房行為的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