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山公積金網上提取流程和條件幾天到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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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guī)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行為,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四川省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川建發(fā)〔2007〕99號)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管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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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管理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 樂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綜合管理,下設的辦事機構負責承辦具體業(yè)務。

第二章 提取范圍

第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zhí)崛∽》抗e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貸款購買住房支付首付款的;

(三)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四)本市職工連續(xù)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無自有產權住房,租賃自住住房的;

(五)離休、退休的;

(六)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滿半年,且未重新繳交住房公積金的;

(七)在拆遷改造中,涉及住房安置需補繳房款的;

(八)職工在職期間被判刑,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九)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到國外、港、澳、臺地區(qū)定居的;

(十一)職工及配偶,或父母、子女因患省級(或市級)醫(yī)療保險管理部門所規(guī)定的重大疾病,或因遭遇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災害、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職工本人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第五條 職工及配偶任一方在樂山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外戶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購買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2015年4月1日前(以合同備案時間為準)仍在償還購房貸款的可繼續(xù)提取。

第六條 職工只有與配偶、父母、子女共同購買同一產權自住住房的方可提取住房公積金。

同一套住房辦理一次性付款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后,該住房再次交易提取間隔時間須大于12個月。

第三章 提取額度和時限

第七條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房屋總價或預(決)算金額。

(一)非貸款購買自住住房的,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購買的房屋總價;以《不動產權證書》或增值稅發(fā)票和契稅稅收完稅證明載明的日期為準,在一年內一次性提取,過時不再受理。

購買再交易自住住房(俗稱“二手房”),其購房價明顯高于當?shù)厥袌鰞r的,公積金中心應通過房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根據評估市場價值核定其提取額度。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建造、翻建、大修的房屋預(決)算金額;以縣(區(qū))及以上規(guī)劃、建設、土地管理部門批準文件載明的日期為準,在兩年內一次性提取,過時不再受理。

第八條 貸款購買住房支付首付款的,購買商品房的提取總額不能超過首付款總額;購買再交易現(xiàn)房的提取總額不得超過所購房屋計稅金額與貸款金額之差。以貸款發(fā)放憑證上載明的日期為準,在半年內一次性提取,過時不再受理。

第九條 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自貸款發(fā)放之月的次年起,每年對月可申請?zhí)崛》蚱揠p方的住房公積金一次,提取總額不超過申請?zhí)崛r前12期的還款本息額;當年未提取的,次年可合并提取,但提取總額不得超過24期還款本息總額;逐年累計提取的金額不得大于還款本息總額。職工提前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提取總額不得大于貸款本息余額。

住房公積金借款人可以申請按月對沖公積金歸還貸款本息。在申請時,可提取應取未取的還款本息額,事后不得補提。提前部分和全額歸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應直接辦理住房公積金對沖歸還貸款本息,不再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

提前部分或全額歸還銀行購房貸款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在提取后兩個月內未按約定償還貸款,該套住房的剩余貸款本息部分一律不得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十條 貸款購買自住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或提取每年的還款本息額,二者只能選擇其一。

在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期間,購買另一套住房辦理了銀行貸款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首付款,但可用于歸還貸款本息。在1月1日之前購房的(商品房以購房合同備案時間為準;二手房以開具契稅發(fā)票的時間為準),已執(zhí)行的提取政策不變。

第十一條 夫妻雙方在婚前各自有一套住房辦理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婚后在同時還貸期間,夫妻一方只能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用于歸還本人名下貸款本息。夫妻一方已結清貸款本息的,在提供愿意共同還貸的公證書后,可以共同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另一套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婚前購房備案合同上只有一方名字,婚后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首付或償還貸款的,須提供愿意共同支付的公證書。

夫妻雙方離婚時約定房屋產權歸屬子女,貸款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或其中一方獨自償還的,可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本息。

第十二條 職工與父母、子女共同購買同一產權自住住房的,憑相關證明材料,按各自所占房屋產權份額提取住房公積金,沒有明確份額的平均計提;夫妻雙方共同購房提取不區(qū)分房屋產權份額。

第十三條 本市職工連續(xù)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無自有產權住房,租賃自住住房的,一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按樂山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四條 職工及配偶,或父母、子女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災難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可在患重大疾病或災難事故發(fā)生后的一年內申請從本人、配偶、子女帳戶余額中合計提取不超過個人應負擔費用的住房公積金;

第十五條 依照本細則第四條第(一)、(二)、(三)、(四)、(七)、(十一)項規(guī)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金額最小為百位數(shù);

依照本細則第四條第(五)、(六)、(八)、(九)、(十)項規(guī)定可以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

銷戶提取人為公積金貸款主申請人,在住房公積金貸款還貸期間,不得辦理銷戶提;在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后,主申請人方可辦理銷戶提取。

第四章 提取憑證

第十六條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下列資料原件:

(一)非貸款購買商品房的:

1.職工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和一類銀行卡;

2.《不動產權證書》或已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3.增值稅發(fā)票和契稅稅收完稅證明。

(二)非貸款購買再交易現(xiàn)房的:

1.職工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和一類銀行卡;

2.《不動產權證書》;

3.增值稅發(fā)票和契稅稅收完稅證明。

(三)在城鎮(zhèn)國有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的:

1.職工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和一類銀行卡;

2.縣(區(qū))以上規(guī)劃、建設、土地管理部門批準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證》;

3.《建設工程施工預(決)算書》。

(四)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的:

1.職工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和一類銀行卡;

2.縣(區(qū))及以上規(guī)劃、建設、土地管理部門批準文件和《集體土地使用證》;

3.《建設工程施工預(決)算書》。

(五)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職工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和一類銀行卡;

2.縣(區(qū))及以上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鑒定證明;

3.規(guī)劃及建設管理部門批準文件;

4.《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等;

5.《建設工程施工預(決)算書》。

上述所稱的大修指牽動或拆換部分主體構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的工程;主要適用嚴重損壞的房屋,并且一次費用在該建筑物同類結構新建造價的25%以上、50%以下。

第十七條 貸款購買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首付的,須提供以下資料原件:

(一)銀行貸款購買商品房的:

1.職工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和一類銀行卡;

2.由開發(fā)商出具的購房應付首付款收據;

3.已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4.貸款發(fā)放銀行出具的貸款發(fā)放憑證。

(二)銀行貸款購買再交易現(xiàn)房的:

1.職工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和一類銀行卡;

2.房屋買賣契約或存量房買賣合同;

3.《不動產權證書》;

4.增值稅發(fā)票和契稅稅收完稅證明;

5.銀行借款合同;

6.銀行出具的貸款發(fā)放憑證及已還款一期的銀行證明。

(三)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的:

1.購買商品房的,須提供職工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和一類銀行卡;

2.購買再交易現(xiàn)房的,須提供職工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和一類銀行卡、增值稅發(fā)票和契稅稅收完稅證明。

第十八條 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以下資料原件:

(一)銀行貸款購房首次提取的:

1.職工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和一類銀行卡;

2.已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3.銀行借款合同;

4.最近三期銀行還款記錄。

(二)銀行貸款購房再次提取的:

1.職工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和一類銀行卡;

2.最近三期銀行還款記錄。

(三)提前償還銀行貸款本息的:

1.首次提取的按前款(一)提供資料外,還須提供銀行同意提前還款證明原件或已還款憑證、銀行簽章的個人住房貸款還款計劃表或銀行出具的貸款余額證明;

2.非首次提取的按前款(二)提供資料外,還須提供銀行同意提前還款證明原件或已還款憑證、銀行簽章的個人住房貸款還款計劃表或銀行出具的貸款余額證明;

3.以自有資金提前還款后再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以貸款提前還款證明上載明的時間為準,半年內一次性提取,過時不再受理。

(四)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提取的:職工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和一類銀行卡。

第十九條 本市職工連續(xù)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無自有產權住房,租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以下資料原件:

1.職工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和一類銀行卡;

2.住房公積金繳存地和工作所在地的房管部門出具的無房證明。

第二十條 離休、退休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以下資料原件:

1.職工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和一類銀行卡;

2.縣級以上勞動或組織人事部門頒發(fā)的退休證或職工退休審批表。

已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yè)者及未就業(yè)的自主擇業(yè)軍隊轉業(yè)干部,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0周歲,只需提供職工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和一類銀行卡。

第二十一條 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滿半年,且未重新繳交住房公積金提取的,須提供以下資料原件:

1.職工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和一類銀行卡;

2.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集中封存戶內的職工,只須提供職工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和一類銀行卡。

第二十二條 在拆遷改造中,職工及其配偶涉及住房安置需補繳房款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以下資料原件:

1.職工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和一類銀行卡;

2.與拆遷改造相關單位簽訂的棚改協(xié)議和結算單。

第二十三條 職工在職期間被判刑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以下資料原件:

1.職工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和一類銀行卡;

2.人民法院判決書;

3.監(jiān)獄或單位蓋章確認的本人親筆書寫的委托書;

4.代領人身份證件。

第二十四條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須提供以下資料原件:

1.職工身份證件;

2.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職工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和一類銀行

卡;

3.職工死亡證明、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與死亡職工的關系證明;

職工公積金個人賬戶上余額在一萬元(不含)以上,還須提供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出具的公證書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

第二十五條 到國外、港、澳、臺地區(qū)定居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以下資料原件:

1.職工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和一類銀行卡;

2.護照、簽證、國(境)內戶籍注銷證明等相關材料。

第二十六條 職工及配偶或父母、子女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災難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須在職工所在單位或社區(qū)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并提供以下資料原件:

(一)患省級(或市級)醫(yī)療保險管理部門所規(guī)定的重大疾

病的:

1.職工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和一類銀行卡;

2.醫(yī)保定點醫(yī)院或三級甲等以上醫(yī)院診斷證明;

3.醫(yī)療費支付證明;

4.職工及配偶同父母、子女的關系證明。

(二)遭遇重大自然災害或重大交通事故的:

1.職工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和一類銀行卡;

2.相關單位災難事故處理情況證明和家庭收入證明;

3.職工及配偶同父母、子女的關系證明。

第二十七條 職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須提供提取證明材料和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代提配偶的住房公積金,須提供結婚證、夫妻雙方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及配偶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委托他人辦理提取的,須提供委托人和代辦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由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由繳存單位經辦人代辦的,須提供職工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原件或蓋繳存單位公章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復印件、經辦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原件。

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職工符合條件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職工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和一類銀行卡、代理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職工和代理人的關系證明、相關單位開具的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證明;也可由單位代為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手續(xù)。

第二十七條 職工與配偶、父母、子女共同購買同一產權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提取人與共同買受人的關系證明。

第二十八條 職工及其配偶在樂山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外戶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購房的,首次提取住房公積金須提供當?shù)胤课莓a權部門的查房證明,以及戶籍證明或工作所在地證明(是指:工作單位出具的在職證明和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或連續(xù)繳納最近三個月的社保證明);

第二十九條 職工調出本市行政區(qū)域范圍的,須原單位已封存,新單位已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并穩(wěn)定繳存半年以上,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xù)平臺辦理轉移手續(xù)。職工為公積金貸款主申請人,且尚有公積金貸款余額的,不能辦理異地轉移;須結清公積金貸款本息后,主申請人方可辦理異地轉移。

在樂山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跨縣(區(qū))調動工作的,須原單位已封存,調出單位提供調令的復印件或新單位接收證明或與新單位簽訂的聘用合同、單位蓋公章的《樂山市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到調出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網點辦理轉移手續(xù)。

第五章 提取程序及辦理時限

第三十條 提取申請。職工向公積金中心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并按要求提供相應的文件資料。

第三十一條 提取受理。公積金中心提取受理工作人員核實申請人的提取資料,符合條件、資料齊全的受理其提取申請。

第三十二條 提取審批。公積金中心受理后應當及時進行調查和審核。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公積金貸款首付提取、離休退休、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申請?zhí)崛∽》抗e金的,如提取申請材料齊全,公積金中心審核無誤后即時辦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須由公積金中心派員現(xiàn)場察勘核實;需對申請材料進一步核查的,自受理提取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經審批不準予提取的,應告知申請人不準予提取的原因。

異地購買自住住房的,公積金中心須向購房所在地的房管、民政、稅務等相關部門調查核實職工住房消費行為和提取證明材料的真實性,所需的調查核實時間不應超過10個工作日。

第三十三條 提取轉款。公積金中心在完成審批后的3個工作日內,將資金劃入職工提供的銀行卡內。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對查實偽造合同、文件、出具虛假證明、提供虛假申明和承諾等騙提套取行為的,公積金中心除向職工工作單位通報,追回違規(guī)提取住房公積金外,取消該職工5年內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資格。同時,公積金中心要將相關信息依法向社會公開并納入征信系統(tǒng);對協(xié)助造假的機構和人員,有關單位要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管理細則授權樂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管理細則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五年內有效。原有相關規(guī)定與本管理細則不一致的,一律以本管理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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