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yè)單位漲工資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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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病事假待遇政策新規(guī)

根據《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關于全省國家公務員病事假及病事假期間有關待遇問題的通知》(鄂人險[1998]108號)、《省人社廳關于其他事業(yè)單位實施績效工資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鄂人社發(fā)[2015]56號)、省人事廳關于印發(fā)《湖北省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正常調整工資實施辦法》的通知(鄂人[2007]18號)、[56]國人事字第0055號聯合通知、《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縣機關事業(yè)單位人事管理的意見》(竹辦發(fā)[2015]20號)等文件要求,現將病事假期間有關待遇的政策解釋如下:

1、病假二個月以內的,全額發(fā)給本人基本工資;病假超過兩個月不滿六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90%計發(fā),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全額發(fā)給本人基本工資;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fā);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計發(fā);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90%計發(fā)。

2、經批準病假在二個月以內的,公務員津補貼或事業(yè)單位人員基礎性績效工資全額發(fā)放;超過兩個月不滿六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90%發(fā)放,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70%計發(fā)。

3、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請事假,一年內最多不得超過15天,其中工作年限滿一年不到五年的,假期不得超過7天,工作年限滿五年的,假期不得超過15天。在規(guī)定假期期限內原工資照發(fā),超過規(guī)定假期的,則用當年的年休假沖銷。年休假已休完的,扣發(fā)基本工資,具體扣發(fā)辦法按每月基本工資除以21天半的日工資進行扣發(fā)。

4、病、事假累計超過考核年度六個月的,不進行考核。公務員(機關工人)不進行考核的年度不計算為晉升級別的年度,并相應推遲晉升級別;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不進行考核的,不能增加薪級工資。

5、工作人員連續(xù)病假6個月以內的病假期間可計算工齡;連續(xù)病假超過6個月的,超過6個月的那部分時間不能計算工齡。

竹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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