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huán)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解析】本條是關于用人單位侵害勞動者人身權益的法律責任的規(guī)定。
近日山西“黑磚窯事件”進人公眾視野,引起社會極大關注。山西包工頭、窯場經(jīng)營者為降低生產(chǎn)成本不惜欺詐拐賣雇工、非法拘禁勞動者、以極其殘忍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其對勞動者生命和健康的漠視、侵害令人震驚。對這些用人單位瘋狂追逐經(jīng)濟利益,不惜采取非法手段侵害勞動者人身權益的行為應予以嚴厲的制裁。
根據(jù)本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侵害勞動者人身權益的違法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四種:(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在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條件惡劣、不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等情形下,勞動者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拒絕為用人單位勞動。這時一些用人單位為追求經(jīng)濟利益,可能會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3)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4)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條件惡劣或者勞動環(huán)境污染嚴重,嚴重損害勞動者身心健康。用人單位的上述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民事責任。
一、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因違反行政法律義務,而由專門國家機關依法追究或者主動承擔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本條所指的行政責任是指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人身權益的行政違法行為,應當依法給予的行政處罰。本條中的行政違法行為主要包括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以及違反行政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是指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chǎn)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尚不夠刑事處罰,應當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的情形,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用人單位可能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下列規(guī)定而被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1)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2)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多次發(fā)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3)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本條第四項的情形屬于違反行政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應根據(jù)相應的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
二、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犯罪人實施刑法所禁止的行為(作為或不作為)后向國家擔負的刑事法律后果。刑事責任具有強制性和嚴厲性的特征。強制性是指刑事責任是一種強制犯罪人向國家負的法律責任,反映了國家的強制地位與犯罪人的服從和負擔地位。犯罪實施了國家禁止性的行為,從而為國家所不能容忍。國家一方面通過刑法對這種行為作出否定的評價,另一方面對犯罪者加以譴責,并令其承擔一定的刑事法律后果;嚴厲性是指,刑事責任是性質最為嚴重、否定性評價最為強烈、制裁后果最為嚴厲的法律責任。刑事責任通常跟刑罰聯(lián)系在一起,而刑罰是國家最嚴厲的制裁方法,它不僅可以剝奪犯罪人的財產(chǎn)權與政治權,還可以限制或有期、無期地剝奪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甚至可以剝奪犯罪人的生命。根據(jù)本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可能因違反刑法的下列條款構成犯罪,被依法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在生產(chǎn)、作業(yè)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yè),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條:“安全生產(chǎn)設施或者安全生產(chǎn)條件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第二百三十五條:“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四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guī),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第二百四十四條之一:“違反勞動管理法規(guī),雇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yè)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huán)境下從事勞動,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造成事故,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三、民事責任
用人單位的行為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里的賠償是對勞動者因用人單位違法行為而造成的實際損害的賠償,既包括對勞動者直接損害的賠償,也包括間接損害的賠償,既包括對勞動者物質損害的賠償,也包括精神損害的賠償。
執(zhí)法過程中,應注意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民事責任三者之間的區(qū)別和聯(lián)系,正確劃分三者之間的界限,并注意相關部門之間職責的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