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綜合婚假規(guī)定
1、達到法定婚齡的員工(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結婚,憑結婚證可按請假程序請法定婚假3天。
2、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雙方均為初婚的屬于晚婚,晚婚婚假在法定婚假之外增加7天。
3、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享受晚婚假。
4、男女雙方不在同一地區(qū)(市)居住,本公司員工需赴對方居住地結婚的,按兩地距離給予路程假。
5、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6、婚假包括公休假。
7、婚假不可拆分。
8、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fā),途中的車船費自理。
二、北京市計劃生育條例
第十四條 女年滿二十三周歲,男年滿二十五周歲以上初婚為晚婚;已婚婦女年滿二十四周歲后初育為晚育。
第二十九條 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不休獎勵假的,給予女方一個月工資的獎勵,獎勵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三、新勞動法關于婚假的規(guī)定
《勞動法》第四章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新勞動法婚假規(guī)定就這一條,所謂法定,就根據根據《計劃生育條例》的規(guī)定: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