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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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公正及時解決勞動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wěn)定,制定本法。

【解析】本條是關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規(guī)定。

勞動爭議,也稱“勞動糾紛”、“勞資爭議”,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執(zhí)行勞動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過程中,就勞動的權利義務發(fā)生分歧而引起的爭議。勞動爭議不同于民事爭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關系,雙方并不是處于平等主體的地位。勞動爭議的特點是:第一,勞動爭議的主體是勞動關系雙方,即發(fā)生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二者之間形成了勞動關系,因而所發(fā)生的爭議稱為勞動爭議;第二,勞動爭議必須是因為執(zhí)行勞動法律、法規(guī)或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而引起的爭議。有的爭議雖然發(fā)生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但爭議的內容不涉及勞動合同和其他執(zhí)行勞動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問題,如勞動者一方因為與用人單位發(fā)生買賣合同方面的糾紛,屬于民事爭議,不是勞動爭議。

近幾年來,隨著工業(yè)化、城鎮(zhèn)化和經濟結構調整進程的加快,企業(yè)制度改革不斷深化,企業(yè)形式和勞動關系日趨多樣化,勞動用工制度發(fā)生深刻變革,勞動爭議案件數(shù)量大幅度上升,爭議案件日趨復雜,爭議內容、日益多樣化,調處難度加大;同時,勞動爭議處理周期長,勞動者維權成本高,以及仲裁與訴訟不銜接等問題的存在,影響了對勞動爭議案件的公正及時處理。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有必要制定專門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進一步完善勞動爭議處理的程序制度,公正及時地解決勞動爭議,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wěn)定。2007年8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草案)提交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經過三次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本法。根據(jù)本法第一條的規(guī)定,本法的立法日的有三層含義:

(一)公正及時地解決勞動爭議

公正及時是解決勞動爭議的一項基本原則。本法從性質上說是程序法,通過規(guī)范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的具體程序制度,使勞動爭議得到公正及時的處理。因此,勞動爭議處理機構應當公正執(zhí)法、依法保障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得偏袒或者歧視任何一方;同時,勞動爭議在處理時應注意及時處理,防止久拖不決。勞動爭議案件具有特殊性,它關系到勞動者的就業(yè)、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社會保險等切身利益問題,如不及時予以處理,勢必會影響勞動者及其家庭的生活,也不利于用人單位生產秩序的穩(wěn)定,甚至影響社會穩(wěn)定。所以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在處理勞動爭議時,必須要貫徹及時快速處理原則,以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勞動關系的雙方當事人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作為處理勞動爭議的專門法,既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關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立法目的是“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還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在立法過程中一直有爭議:一種意見認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屬于勞動法律范疇。按照國際上勞動立法的通行規(guī)則,應當對勞動者一方予以傾斜性的保護。因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顯然在實際地位上不平等,用人單位通常處于強勢,而勞動者一方通常處于弱勢,因此勞動關系具有不平衡性,本法應當對勞動者予以傾斜性的保護,將立法目的確定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另一種意見認為,這部法律雖然屬于勞動法律序列,但其性質上是一種程序法,應當體現(xiàn)當事人在程序上平等的基本原則,否則與程序法的性質不符。建議將立法目的明確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面對這兩種不同意見,立法機關經過認真研究認為:一方面,本法作為一部程序法,程序法的性質決定了必須要平等地保護雙方當事人在程序上的合法權利,因此,將本法的立法目的定位在“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適當?shù)?另一方面,考慮到勞動爭議的雙方—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實際地位不平等,勞動者作為弱勢一方,應當予以適當傾斜性的保護,在這方面可以在“對調解協(xié)議申請支付令”、“一裁終局”等一些具體的程序制度的設計上有所體現(xiàn),但在立法目的上不宜只規(guī)定“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三)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wěn)定

勞動爭議最根本的特點就在于其主體一方是勞動者,這一特點決定了勞動爭議處理的重要性。勞動爭議直接關系到勞動者基本生活的維持和工作權利的實現(xiàn),也關系到其家庭的維持和穩(wěn)定問題,因此,勞動爭議是一個帶有社會性的問題。必須解決現(xiàn)實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時效短、周期長、維權成本高、用人單位惡意延長勞動爭議處理期限等。通過公正及時地處理勞動爭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使他們能夠分享社會發(fā)展成果,有利于構建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如果說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是從實體上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wěn)定的話,那么本法則是從程序上維護勞動關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wěn)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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