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發(fā)社會高度關注的錢仁風幼兒園投毒案在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此時,當年17歲的錢仁風已經坐牢13年。由于該案多項證據存在疑點、前后矛盾,檢方當庭提出了“撤銷原判、改判無罪”的建議。
錢仁風出生于1984年10月。因稱呼習慣等原因,她有過不少曾用名:錢仁風、錢仁鳳、錢仁妍、錢仁燕、錢仁艷等。
2002年7月22日,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檢察院以錢仁風涉嫌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向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3日作出(2002)昭中刑三初字第14號刑事判決,認定:錢仁風于2001年9月到巧家縣新華鎮(zhèn)朱梅開辦的“星蕊寶寶園”做工。做工期間,錢仁風認為朱梅對她不好,遂生報復之惡念。2002年2月22日12時許,錢仁風將其從家中帶來的滅鼠藥投放在該幼兒園內的部分食品中,并將放有滅鼠藥的食品拿給該園的部分幼兒食用,致使侯某中毒后經搶救無效死亡,譚某、何某某中毒后經搶救治愈。據此,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錢仁風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錢仁風不服,提出上訴。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5日作出(2002)云高刑終字第1838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述裁判發(fā)生法律效力后,錢仁風被交付云南省第二女子監(jiān)獄服刑。
5月12日,云南省人民檢察院作出云檢刑申案建(2014)4號再審檢察建議書,建議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再審。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5月4日作出(2015)云高刑監(jiān)字第99號再審決定,決定本案由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29日的再審庭審中,云南省檢察院的檢察官提及了多項證據的疑點。
一是侯某、譚某、何某某3名幼兒是否系毒鼠強中毒的問題。檢方列舉了多位家屬、醫(yī)生的證言等證明,3名幼兒均沒有毒鼠強中毒的典型臨床表現。此外,公安機關對侯某的檢驗報告不符合鑒定規(guī)范,對譚某、何某某未作是否系毒鼠強中毒的法醫(yī)鑒定。因此,3人系毒鼠強中毒的證據不足、有疑義。
二是毒物檢驗鑒定。事發(fā)當天,公安機關對“星蕊寶寶園”進行的勘查、檢材提取等結論,證明有大量食材檢出毒鼠強。但公安機關無法提供相應檢驗過程的記錄,該結論成了只有結論、沒有檢驗過程和檢驗方法的鑒定結論,且公安機關提取物證時沒有見證人在場見證,違反了相關規(guī)定。
三是檢方分析了原審證據中的多份筆錄,包括詢問筆錄、辨認筆錄等,顯示了錢仁風供述的轉變和全過程。例如,錢仁風在一份筆錄中說自己是在幼兒園撿到的敵敵畏,后來又說是在幼兒園廚房碗柜下發(fā)現的滅鼠藥,而且投放在部分食物中后自己也吃了。但在第二次詢問筆錄中,錢仁風投放滅鼠藥的范圍擴大,且說自己沒有吃。在第三次筆錄中,錢仁風前半部分詳細說了放毒鼠強瓶子的來源,后半部分卻翻供說自己從未做過,并質問公安人員“在番茄里發(fā)現毒鼠強了沒有”。在第四次筆錄中,因幼兒園開辦者朱梅已否認幼兒園里有滅鼠藥,錢仁風又供認滅鼠藥是自己從家里帶來的。在第6次筆錄中,錢仁風說自己用針筒把毒鼠強投到了豆奶粉里,然后洗凈了針筒放回原處。在第7次筆錄中,錢仁風先全面供述自己有罪,然后說自己沒有洗過針筒,之后又全面翻供稱沒有犯罪。
此外,檢方對第1、3、5次詢問筆錄的筆跡鑒定表明,這些筆錄的簽名均是別人代簽的,并非錢仁風本人的字跡。檢方認為,錢仁風的有罪供述對毒物的種類、來源,投毒的方法、范圍均有不一致之處。
四是檢方指出,公安機關當時沒有對裝毒鼠強的瓶子、含有毒鼠強成分的豆奶粉袋子等作指紋鑒定;被認為是錢仁風用來切裝有毒鼠強的瓶子口的菜刀上,也未檢出毒鼠強成分。僅有2袋撕開的豆奶粉內檢出毒鼠強,但袋子上卻沒有針眼痕跡。
受云南省檢察院指派出庭的檢察官高潔峰認為,從現有證據不足以得出錢仁風投毒的唯一性結論,無法排除合理懷疑,其供述具有不穩(wěn)定性、不一致性且前后矛盾,部分證據有明顯瑕疵。公安機關的偵查行為有不細致、不規(guī)范和違反法律規(guī)定之處。因此,建議撤銷原判、改判無罪。
29日的錢仁風對當年案件的一些細節(jié)“已經記不清楚了”,但她一直堅稱自己是清白的“我沒有犯罪,我是清白的”“希望法律還我公正,讓我過上正常人的生活”……庭審結束時,主審法官表示,由于這起案件屬于重大復雜案件,將提交審委會討論后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