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獨資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名股東(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組織機構比較簡單。以下CN人才網小編為您整理了一份2016獨資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歡迎查看!
為適應的要求,發(fā)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由 出資設立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XXXXXX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地址:XXXXXXXX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二手車鑒定評估等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四章 第四章 股東的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姓名 證件號碼
第五章 股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 名 | 認繳出資額 (萬元) | 出資方式 | 持股比例 | 繳納注冊資本期限 |
公司成立后,公司應向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或監(jiān)事;
(4)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5)優(yōu)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yōu)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8)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xù)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部分出資。
第十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決定有關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jiān)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zhí)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議職責的,由監(jiān)事召集并主持,監(jiān)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決定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當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也可以由執(zhí)行董事兼任。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zhí)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條 公司設監(jiān)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jiān)事對股東會負責,監(jiān)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的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zhí)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guī)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議提出提案;、
(6)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jiān)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公司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jiān)事。
第八章 公司法定代定人
第二十二條 執(zhí)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zhí)行董事一人,執(zhí)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zhí)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zhí)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 執(zhí)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zhí)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出據書面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六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 公司的營業(yè)期限為20年,從《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 股東會決議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 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 不可抗力事件制使公司無法繼續(xù)經營時;
(6) 宣告破產。
第三十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guī)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本章程一式肆份,股東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