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一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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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如何界定一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情形呢?小編給你支招!離婚時,如果發(fā)現對方轉移財產的,您一定要記得收集證據,并且應注意,涉及這方面的證據,一定要提早搜集,同時,在搜集證據的時候,注意證據的合法性。如果您不知道該怎樣合法收集證據的話,建議最好是去咨詢一下法律專家,避免收集的證據無效。

離婚時如何確認夫妻個人財產

夫妻個人財產,是指夫妻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具有較強的個人專屬性或他人不能使用的財產。離婚時,夫妻個人財產歸夫妻各自所有。下列財產應屬于夫妻個人財產:

(1)任何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和已取得的財產權利,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受贈、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及其為婚姻而購置的財產。婚后夫或妻已具有專屬性的日常用品,如衣物等。

(2)婚后夫妻一方從事職業(yè)、業(yè)余愛好等專用財產,如書籍、工具等。

(3)婚后夫妻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福利財產、人身保險費、傷殘補償費、人身傷害賠償金等。如復員、轉業(yè)軍人所得的復員、轉業(yè)費和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yī)藥補助費和回鄉(xiāng)生產補助費,婚后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金等。

(4)婚后夫妻一方通過繼承、接受贈與、遺贈所取得的財產或財產權利。

如何界定一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情形

(一)什么情況屬于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1、立即轉移公司流動資金。

掌握公司股權的一方,可以以虛構公司運營成本(如開廣告發(fā)票、大幅做賬提高公司進貨價格)方式減少另一方的可分配股權凈值,也可以采用“假簽合同”、對外付款無法回籠、做呆死壞賬的方式,減少股東可分配權益,使公司流動資金和凈利潤大大降低。

2、以故意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形式惡意轉移公司財產。

為了“避免”自己的股權價值遭受離婚分割的“損失”,和生意伙伴惡意串通,以合法“擔!焙贤问,為生意伙伴提供擔保。之后,又故意指使被擔保人與債權人形成訴訟,利用判決書、調解書承擔“連帶責任”,“合法”地“輸”掉夫妻共同股權所包含的財產。

3、制造虛假“借款”官司,讓配偶承擔連帶債務。

由于有限公司目前普遍存在“基本賬戶與個人賬戶混用”的實際情況,有些股東在面臨離婚時,與生意伙伴達成一致,利用生意伙伴在其個人名下匯入合同款項的往來銀行憑證,再后補借條,公司再做賬掛“其他應收款”,形成債權債務關系,讓配偶承擔連帶債務。而由于配偶一方無法查閱公司合同文件及財務具體分類賬明細,甚至不能成為共同被告,導致“借款”官司中公司敗訴,減損公司股東權益。

4、利用股權代持,隱匿夫妻共同財產。

一些有心計的富豪股東,為預防離婚時影響公司股權,采用讓他人“掛名”成為“顯名”股東、自己隱藏背后,利用和“顯名股東”的內部協(xié)議,“垂簾聽政”做“幕后老板”。即使配偶發(fā)現自己與公司關系密切,但苦于沒有證據,也無法分割公司股權。

5、以借款方式“出資”,離婚分擔注資債務。

在公司成立之初,有準備的一方會以“借款”從串通好的親友、生意伙伴處匯入自己賬戶中資金(其實這些資金是自己提供的),再寫一張“借條”原件放在自己處(放在對方處擔心“弄假成真”)。一旦出現離婚糾紛,將“借條”拋出,要求配偶承擔。甚至會另釀訴訟,借法院之“手”,定“借款事實”,弄“假”成“真”,讓配偶一方防不勝防。

6、低價“轉讓”公司股權,迫使配偶無法染指公司股權。

公司的實際業(yè)績很好,但出于避稅等種種因素考慮,公司年度會計報表做低,甚至微虧。再以大大低于股權實際價值的價格將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甚至第三人,并且延長付款期限。即使配偶一方提出異議,因無法舉證證明公司實際股權價值或受讓方的“惡意”,導致提起公司股權轉讓無效訴求被駁回,甚至有的法院根本不予立案。

7、利用“其他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大做文章,推翻原離婚協(xié)議。

(二)夫妻一方轉移財產的應對辦法

1、離婚前,財產分割前,對方轉移財產的情況:

如果還未起訴或已經起訴離婚,發(fā)現另一方已經存在財產轉移的行為,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1)情況緊急的,未轉移財產的一方可以在起訴前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法院接受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后,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立即執(zhí)行。此時切忌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要提起訴訟,否則法院會解除財產保全。

(2)另外提出訴前保全需要提供擔保財產,不提供擔保的,法院會駁回財產保全的申請,也就給對方轉移財產創(chuàng)造了時機與機會。

(3)另外,必須是有證據證明對方有離婚財產轉移的行為,否則申請財產保全不準確的,申請人應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2、離婚后,財產分割后,發(fā)現對方離婚前有財產轉移的情況:

對于離婚前財產轉移的行為,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規(guī)定:

(1)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2)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在發(fā)現對方離婚前有財產轉移、隱匿行為的,可以在發(fā)現次日起兩年內向法院提起重新分割財產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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