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政發(fā)[2005]32號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臨汾、侯馬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市直各委、辦、局、直屬事業(yè)單位,各駐臨單位:《臨汾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xiàn)予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二OO五年六月十三日臨汾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合法有序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山西省城市房屋拆遷條例》《山西省城市房屋拆遷價格評估辦法》與《山西省城市房屋拆遷補助與補償標準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入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拆遷當事人包括拆遷人、被拆遷人、被拆遷房屋承租人。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公房租用憑證或經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載明的房屋承租人。第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guī)劃,有利于城市舊區(qū)改造,有利于改善城市環(huán)境和居民居住條件,有利于保護歷史文化特色和文物古跡。第五條 臨汾市建設局是本市負責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監(jiān)督管理。各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市、縣、區(qū)政府有關部門或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積極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市、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第二章 拆遷管理第六條 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城市舊區(qū)改造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并依法報經批準。城市房屋拆遷的街區(qū)應當具有批準的修建性詳細規(guī)劃。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城市總體規(guī)劃和城市舊區(qū)改造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的要求,根據當?shù)厣鐣洕l(fā)展水平,制定城市房屋拆遷的中長期計劃和年度計劃。各縣(市)房屋拆遷年度計劃應當報臨汾市人民政府備案。對涉及拆遷的建設項目,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以適當形式予以公示,充分聽取擬拆遷范圍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建設項目規(guī)劃一經批準,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經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重新審批。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其變更前,應當重新進行公示。不符合前三款規(guī)定的,不得實施房屋拆遷。第七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作為拆遷人實施拆遷。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第八條 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向被委托的拆遷單位出具委托書,并訂立拆遷委托合同。被委托的拆遷單位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一)不得轉讓拆遷業(yè)務;(二)實施拆遷時,應出示委托書。第九條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向房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二)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五)辦理存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六)產權清晰、無爭議的安置用房證明。前款第四項規(guī)定的拆遷計劃,應當包括拆遷范圍、拆遷方式、拆遷期限、工程開工和竣工時間;拆遷方案應當包括拆遷補償安置資金預算、臨時周轉用房和用于產權調換安置用房的安排。第十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時,其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不得低于總預算的百分之八十,拆遷房屋的單位提供的用于安置的現(xiàn)房價值可以折價計入,但不得高于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百分之三十。安置用房的價值依據拆遷房屋的單位提供的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確定。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不足部分應由拆遷房屋的單位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期限內補足。第十一條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專款專用,拆遷房屋的單位不得以抽逃、轉移等方式挪作他用。拆遷房屋的單位應當與辦理存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钍褂脜f(xié)議,并在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時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第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房屋拆遷單位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本辦法第九、十、十一條規(guī)定的,頒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不符合其規(guī)定的,不予頒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并應當作出書面答復,說明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拆遷入實施拆遷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第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發(fā)放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5日內,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在拆遷范圍內予以公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第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確定拆遷范圍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屬物;(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賃關系。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有關手續(xù)。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第十五條 拆遷人應當自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5日內,在拆遷范圍內公示下列內容,公示時間不得少于30日:(一)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二)房屋拆遷許可證;(三)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四)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落實情況;(五)其他需要公示的內容。第十六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法簽訂書面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依法簽訂書面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房屋承租人以公房租用憑證或經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載明的房屋承租人為準。拆遷人應當自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15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七條 實行貨幣補償?shù)模课莶疬w補償安置協(xié)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被拆遷房屋的地點、建筑面積、結構型式、層次、戶型、朝向和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等基本情況;(二)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辦法和期限;(三)搬遷期限;(四)搬遷補助費、其它拆遷補償費用及其支付辦法和期限;(五)違約責任與爭議解決方式;(六)當事人認為需要明確的其它事項。第十八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除載明本辦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一)(三)(四)(五)(六)項事項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安置用房的地點、建筑面積、結構型式、層次、戶型和朝向等情況;(二)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三)周轉用房地點、建筑面積、結構型式、層次及水、電、氣、暖等生活設施情況;(四)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結算辦法和時間;(五)臨時安置補助費支付辦法和期限。第十九條 拆遷補償資金和對被拆遷入的安置不落實的得實施拆遷。第二十條 在拆遷期限內,拆遷人不得實施造成未搬遷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用水、用電、用氣、取暖中斷以及排污、交通阻斷等影響生產、生活的行為。第二十一條 被拆遷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遷人提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一)有產權糾紛的;(二)產權人下落不明的;(三)暫時無法確定產權人的;房屋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第二十二條 拆遷人應當依法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拆遷補償?shù)姆绞娇梢詫嵭胸泿叛a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除國家另有規(guī)定外,被拆遷人可依法選擇拆遷補償方式。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根據房屋的區(qū)位、用途、結構形式、建筑面積、裝飾裝修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第二十三條 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面積以房屋權屬證書及權屬檔案的記載為準。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有異議的,應當由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據城市規(guī)劃主管部門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進行確認。對被拆遷房屋的面積有異議的,可以委托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房產測繪單位測算。第二十四條 被拆遷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一)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二)拆遷范圍確定并公告后,新建房屋和擴建、改建房屋的部分。第二十五條 拆遷學校、醫(yī)院、體育場館、幼兒園等用于社會公益事業(yè)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城市規(guī)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拆遷非公益事業(yè)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