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實施,加強婚姻登記管理工作,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處理違法的婚姻行為,根據(jù)婚姻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以下是小編精心為大家整理的2017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全文,推薦給大家參考,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實施,加強婚姻登記管理工作,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處理違法的婚姻行為,根據(jù)婚姻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結婚、離婚、復婚的,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進行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華僑同國內公民以及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的居民同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分別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三條 依法履行婚姻登記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第二章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第五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qū)、不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nóng)村是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政府。
第六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職責:
(一)辦理婚姻登記;
(二)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三)依法處理違法的婚姻行為;
(四)宣傳婚姻法律,倡導文明婚俗。
第七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婚姻登記管理人員,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進行業(yè)務培訓,經(jīng)考試合格,發(fā)給婚姻登記管理員證書。
第三章 婚姻登記
第八條 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本條例規(guī)定的有關證件和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婚姻登記,不得要求當事人出具本條例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證件和證明。
第九條 當事人結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戶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
在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方,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必須到指定的醫(y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第十條 在具備條件的地方,應當建立婚前健康檢查制度。實施婚前健康檢查的具體地域范圍,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衛(wèi)生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當注銷其離婚證。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確立夫妻關系。
第十二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法律規(guī)定禁止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的。
第十三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受單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經(jīng)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