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滄州市發(fā)改委保密工作暫行辦法》
為加強我委保密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河北省保守國家秘密實施細則》等有關保密工作規(guī)定,結(jié)合我委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全委國家公務人員應知悉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對于國家秘密事項,不該說的不說,不該問的不問,不該看的不看,不該記錄的不記錄;
(二)不準私自或者在無保密保障的情況下制作、收發(fā)、復制、使用、存放、銷毀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物品;
(三)不準通過普通郵政傳遞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物品;
(四)不準攜帶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物品參觀游覽、探親訪友或者辦理其它私事;
(五)不準在公共場所談論國家秘密事項;
(六)不準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
(七)不準隱瞞泄密事件。
第二條 文書工作保密規(guī)定
(一)收發(fā)密件,應當逐件點清,嚴格履行登記、編號、簽收手續(xù)。辦公室統(tǒng)一負責收發(fā)外單位送我委的文件和我委送外單位的密件。
(二)印制密件應由委文印室承擔,需送印刷廠印制的,經(jīng)委保密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負責人批準后,送至經(jīng)保密工作部門批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復制許可證》的定點單位印制,嚴禁送非定點復制單位復制國家秘密載體。
(三)委內(nèi)各科室在文件收發(fā)、傳閱、借閱等環(huán)節(jié)中,要嚴格履行登記制度,以免丟失。機要文件傳遞,應由委機要人員負責。各科室辦理完畢后,要及時交送辦公室機要人員,防止失泄密。
(四)發(fā)往外地的密件不得通過普通郵政郵寄,不得讓其他人順便捎帶,要通過本市機要局郵寄。
(五)因工作需要到市機要局或市委、市政府和有關部門取送密件和密碼電報時,由委機要人員負責,必須安排專車取送,其他人不得乘坐。
第三條 傳閱文件中的保密
(一)機要文件應在辦公室閱批。現(xiàn)職委領導因特殊情況確需在家中閱辦密件的,應由機要人員專送,閱畢帶回。任何人不得將絕密文件和密碼電報帶回家中。
(二)傳閱密件,要用文件夾,要有登記簽收手續(xù)。做到管理密件的人能夠隨時掌握密件去向。
(三)密件的閱辦者,不得擅自留存閱卷中的密件;不得擅自向規(guī)定范圍以外的人泄露密件內(nèi)容;要及時閱辦、退回、不得拖壓、橫傳。
(四)未經(jīng)密件制發(fā)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同意,不得擅自擴大密件的知悉范圍,不得擅自引用和公開發(fā)表。
(五)絕密件應當嚴格控制知悉范圍。辦公室應當掌握已知悉絕密件的人員范圍。
(六)傳達國家秘密事項時,不準做筆記、錄音、錄像。
(七)機要人員送各科室及委內(nèi)領導的機要文件,簽收人要按保密規(guī)定嚴格保管,及時閱辦。
第四條 保存密件要指定專人負責,應當選擇有利于安全保密的場所或部位、具備必要的防丟失、防盜竊、防損壞設備。對平時工作使用的秘密文件,用后應入柜加鎖。
第五條 密級和保密期限的確定、變更和解密工作
(一)定密工作是按照國家《保密法》規(guī)定必須履行的法律責任和義務。國家秘級分為秘密、機密、絕密三級。
(二)定密依據(jù)《經(jīng)濟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guī)定》。
(三)定密程序:首先由公文擬稿人“對號入座”提出該事項密級和保密期限的擬定意見,交科室領導審核把關后,送辦公室。辦公室核稿人在核稿的同時,對密級和保密期限進行復查無誤后,再送委領導簽批。該秘密事項一經(jīng)確定,要在秘密事項載體上按規(guī)定位置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或以其他形式進行文字記載。
(四)凡由科室擬定的有密級的公文、報表、信息等資料,要及時送機要人員一份并進行登記。翌年2月份以前,由辦公室有關人員匯總后報市保密局。
(五)密級的變更
該事項泄露后對國家的安全和利益的損害程度已發(fā)生明顯變化的;因工作需要,原接觸范圍作了很大改變的,具有以上兩種情形之一,應及時變更密級。情況緊急的,上級機關可直接變更密級。
(六)保密期限的確定
基本保密期限是指除有特殊規(guī)定者外,應當按照絕密級事項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事項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事項不超過十年的原則確定相應的保密期限。
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計;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內(nèi)的,以月計。保密期限自標明的制發(fā)日算起;不能標明制發(fā)日期的國家秘密,自通知密級和保密期限之日算起。
(七)保密期限出現(xiàn)以下三種情況之一時應變更:一是保密期限需延長的;二是保密期限內(nèi)不需繼續(xù)保密的;三是由于密級變更后保密期限也應隨之變更的。
(八)解密
1、保密期限屆滿時,自行解密;
2、原定秘密事項,經(jīng)主管機關、單位正式公布后,即視為解密;
3、在保密期限內(nèi),由于情況變化該事項公開后無損于國家安全和利益;從全委衡量公開后對國家更為有利、不需繼續(xù)保密的,可以及時解密,并及時通知有關的機關、單位。
第六條 復印文件保密
(一)復印密級文件、資料必須請示辦公室主任批準,并將復印件按原件密級要求管理,用后交回辦公室機要人員。
(二)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在印刷、復制過程中產(chǎn)生的底稿、清樣、板紙等,均應當采取與正式文件、資料同樣的保密措施。
(三)禁止到無《國家秘密載體復制許可證》的營業(yè)單位復印密件。
(四)禁止復印絕密級和注明不準翻印的文件、資料。
(五)密碼電報一律不得復印。
第七條 因工作需要隨身攜帶絕密文件外出的,應經(jīng)委主任批準,并實行二人護送制;攜帶機密、秘密文件外出,應經(jīng)主管主任批準。
第八條 禁止攜帶絕密件參加外事活動。
第九條 禁止攜帶絕密級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出境。
第十條 確需攜帶秘密級以上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出境,需提前到市保密委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秘密出境許可證》。
第十一條 密件管理人員離職前,應當先行辦清密件移交手續(xù),并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事項在相應期限內(nèi)履行保密義務,承擔保密責任。
第十二條 銷毀密件資料,應逐件登記造冊。送指定的造紙廠監(jiān)銷。監(jiān)銷密件時,應當有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監(jiān)銷。直到銷毀完畢為止。
第十三條 嚴禁將秘密文件、內(nèi)部資料和內(nèi)部書刊作為廢品出售給廢品回收行業(yè)或者個人。
第十四條 法律責任
(一)公務人員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的,由本委或者市保密主管部門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對直接責任者和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于國家秘密事項的各類載體,凡應確定或者標明密級而未確定或者未標明密級的,視為泄密,在追究直接責任者行政責任的同時,還要追究其所在科室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保密組織和崗位責任制。委保密領導小組由委主任任組長,分管辦公室工作的副主任為副組長,成員有:辦公室、信息中心等單位的負責同志。各科室內(nèi)勤為保密員,負責此項工作。委保密領導小組對執(zhí)行本規(guī)定有指導、檢查和監(jiān)督的職責。
第十六條 發(fā)生失泄密事件,要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并立即向委保密領導小組報告。
第十七條 委屬事業(yè)單位比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