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志愿服務條例(征求意見稿)》的認識看法
主要有四個方面的問題:
一、要求志愿服務組織承擔的義務太多,而沒有實質上的權力
任何一部法律法規(guī),都要體現(xiàn)權力和義務的一致性。但通過反復研讀該《條例》篇而言,總體感覺似乎是實質性的權力歸屬政府部門和志愿者,實質性的義務歸屬志愿服務組織。雖然《條例》也對黨政部門的義務作出了一些要求,但都是采用的“可以”的表述,也就是非強制性的。而對于志愿服務組織急需解決的經費問題,如擴大經費來源、收入享受所得稅優(yōu)惠等,卻沒有體現(xiàn)。似乎該《條例》的目的是限制志愿服務組織發(fā)展,或者是放任志愿服務組織自生自滅,與《*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支持和發(fā)展志愿服務組織”的要求相違背。
二、在立法規(guī)范對象上過于寬泛,規(guī)范內容上又過于宏觀,毫無立法的必要性
《條例》第十二條規(guī)定“志愿者可以自行開展志愿服務”,但同時也沒有要求志愿者必須在某一志愿服務組織登記注冊,也就是該《條例》將所有不索取金錢財物的幫助他人的行為,都認定為志愿服務行為。志愿服務“人人可為、人人能為”。因此該《條例》規(guī)范對象,幾乎可以囊括全中國13億人。同時與剛剛出臺的《慈善法》比較而言,可以發(fā)現(xiàn)志愿服務與慈善服務沒有太大的實質性差異(除教育部已經在《學生志愿服務管理辦法》早已明確的相關內容之外),但志愿服務組織與慈善組織能夠享有的權力,差別就太大了。
按照現(xiàn)有的內容,志愿服務完全可以通過《民法通則》和《慈善法》予以規(guī)范,志愿服務組織也可以享受更多的優(yōu)惠、志愿者也能得到更多的保障,完全沒有必要浪費寶貴的立法資源,制訂這部條例。
三、在立法基礎上,忽視了志愿服務的本質屬性
志愿服務是什么?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將志愿服務確定創(chuàng)新社會治理的一項內容;聯(lián)合國志愿人員組織發(fā)布的《2015年世界志愿服務報告??轉變治理方式》中指出:國家層面“在核心治理問題上,志愿服務能提高社會包容性、促進社會和發(fā)展成果,促進和平的方式與政府一起開展工作”。由此可見,志愿服務并不是一項活動,也不僅僅只是精神文明建設的載體,而是一種人際關系的基本體現(xiàn),是一種與組織動員、經濟動員相一致的社會動員方式。《條例》中很難找到對志愿服務這種本質的定位。
另外,志愿服務“服務無償,成本有償”,由于管理、交通、保險等成本的存在,志愿服務的一項基本原則是“不以獲取物質報酬為目的”。但《條例》采用的“無償”原則,容易造成社會對志愿服務認識的混亂,認為志愿服務組織根本就不需要經費。這個理念也基本貫徹了整部《條例》,都是通過“可以”等法律上非強制性的詞匯,將志愿服務組織目前能夠獲得的經費來源渠道、來源方式再表述一遍,難以找到實質性的支持志愿服務組織的措施。
四、在條文內容上,有多處前后矛盾或不符實際之處
首先,第一條關于立法宗旨指出“保護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但政府部門如何保護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對象合法權益,以及如何處理志愿服務中發(fā)生的爭端,均未提及。即使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在志愿服務過程中發(fā)生人身、財產損害的,由有關組織或者個人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也只是將問題推給了志愿者個人、志愿服務組織或服務對象。對志愿者而言,如果在服務中失手損壞了物品,或者不小心給他人造成傷害,就只能接受“既流汗、也流淚”這個現(xiàn)實了。
其次,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志愿服務組織應當如實記錄志愿者的個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務情況、培訓情況、表彰獎勵情況、評價情況等信息,”但第十一條卻規(guī)定“志愿者可以向志愿服務組織注冊登記其身份信息、服務技能、服務時間、聯(lián)系方式等個人基本信息”,賦予志愿者可以不提供詳細信息,甚至虛假信息的權利。志愿服務組織該何去何從?!同樣的,志愿服務組織出具志愿服務證明的義務,又與志愿者可以不提供真實信息、可以自行開展志愿服務的權利相矛盾。
第三,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開展需要專門技能的志愿服務,應當執(zhí)行國家或者行業(yè)組織制定的標準和規(guī)程”,則是極大地限制了志愿服務的范圍。按照這條規(guī)定,只有具有教師資格的才可以開展支教志愿服務,只有具有醫(yī)師資格的才可以開展支醫(yī)志愿服務,等等。因此,不僅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決定的“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三支一扶”以及“中國青年志愿者海外志愿服務計劃”均無法實施,各類支教活動、醫(yī)療衛(wèi)生志愿服務均要謹慎開展。假如一名不具有醫(yī)師資格,但學過急救知識的志愿者,遇到需要馬上進行心肺復蘇搶救的路人,是該馬上開展急救服務?還是應該按照《規(guī)定》的要求,打過120后,袖手旁觀,看著病人失去最佳的急救機會呢?
不過,該《條例》還是有一個亮點的,就是在各級黨的文明辦之外,還會在政府序列中成立“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統(tǒng)籌規(guī)劃全國和各地志愿服務開展。由于法律法規(guī)不能對黨的工作機構進行規(guī)范,所以如何處理好黨的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和政府的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的關系,我們還需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