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項機制發(fā)言材料范文【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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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認真貫徹落實,明晰具體獎懲激勵措施,以召開專題會議或干部大會形式,統一思想、吃透精神,全面把握“三項機制”的制定背景和核心要求,為推動建設提供堅強的組織保證。以下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整理的材料,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三項機制發(fā)言材料

省市委制定出臺的《黨政干部鼓勵激勵辦法(試行)》《黨政干部容錯糾錯辦法(試行)》《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辦法(試行)》三項機制下發(fā)后,市安監(jiān)局黨組高度重視,及時安排部署,層層傳達學習,狠抓貫徹落實,扎實推進“三項機制”落地生根。

一是認真學習領會,深化思想認識。7月25日,市安監(jiān)局召開了局黨組中心組學習會,組織科級以上領導干部認真細致的學習了省市委出臺的“三項機制”文件精神,深刻把握“三項機制”的核心要義、政策規(guī)定和紀律要求,準確把握其關聯性、側重點和新精神。7月26日,局黨組、局機關各科(室)、煤監(jiān)處分別組織開展了學習研討活動,深入學習掌握“三項機制”新部署、新規(guī)定、新要求。通過層層傳達學習,增強了對“三項機制”重要意義與深刻內涵的理解,使大家充分認識到:“三項機制”是一套科學、完整的制度體系,鼓勵激勵機制是前提,容錯糾錯機制是保障,能上能下機制是根本,三者相輔相成、有機統一,對于強化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導向,解決廉而不勤、廉而不為、懶政怠政等現象問題,引導干部卸下心理包袱、放心大膽工作、積極主動作為具有重要作用,增強了全體干部貫徹落實的責任感和自覺性。

二是加強宣傳教育,營造濃厚氛圍。市安監(jiān)局認真貫徹落實市委通知要求,堅持把“三項機制”作為“兩學一做”學習教育的重要內容,迅速在局機關、煤監(jiān)處掀起學習貫徹“三項機制”的熱潮,及時把市委“三項機制”文件復印發(fā)至各科(室)處開展學習討論,局領導分別與干部職工進行交流,深化學習教育效果。同時,利用局機關宣傳欄“學習園地”展評黨員干部學習體會文章22篇,在局門戶網站“專題專欄”開展“三項機制”宣傳解讀30余條,不斷加強政策引領、加大宣傳力度,提高了“三項機制”的知曉率。結合“兩學一做”學習教育、“領導干部講黨課”和專題學習研討活動,進行正面引導、反面警示,教育引導黨員干部學懂吃透文件精神,明確“三項機制”制定的目的與意義,提高貫徹落實的自覺性、主動性,確保政策把握不跑偏、不走樣,營造了干事創(chuàng)業(yè)、追趕超越發(fā)展的濃厚氛圍。

三是完善配套制度,狠抓貫徹落實。在認真學習領會“三項機制”的核心要義、政策規(guī)定和紀律要求的基礎上,局黨組重視把加強制度建設、全面對標銜接作為貫徹落實好“三項機制”的重中之重,分工局黨組成員、調研員王沛牽頭負責,組織帶領局辦公室人員參照省市委“三項機制”,結合安監(jiān)部門工作實際,圍繞“鼓勵激勵、容錯糾錯、能上能下”原則要求,認真修訂完善、建立健全《寶雞市安監(jiān)局機關效能建設績效考核實施辦法》《寶雞市安監(jiān)局行政執(zhí)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寶雞市安監(jiān)局機關科級領導干部競爭上崗辦法》,確保配套制度和操作細則與省市委“三項機制”對標銜接、具體明確、務實管用,真正做到讓制度管人、管事、管長遠,持續(xù)壓實“兩個責任”,把紀律和規(guī)矩挺在前面,不斷提升干部隊伍建設水平,促進以安全生產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圓滿完成。

三項機制發(fā)言材料:三項機制之黨政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辦法

為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zhàn)略布局和落實五大發(fā)展理念,按照對陜西提出的“追趕超越”定位和“五個扎實”要求,堅持“三個區(qū)分開來”,切實解決干部隊伍中存在的不想為、不會為和不敢為問題,充分調動全省干部干事創(chuàng)業(yè)的積極性;重點解決黨政領導干部能下問題,建立健全不適應經濟發(fā)展新常態(tài),履職不力、工作平庸,不適宜擔任現職的領導干部調整退出機制。

能上能下主要包括六種情形:

一、依據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結果進行調整的情形為:

1、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連續(xù)兩年被評為一般等次,或者當年被評為較差等次的市(區(qū))、縣(市、區(qū))和省級部門主要負責人;

2、年度考核民主測評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稱職得票率超過15%的黨政領導干部;

3、年度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等次,或者連續(xù)兩年為基本稱職等次的黨政領導干部。

二、 依據縣域經濟社會發(fā)展監(jiān)測考評結果進行調整的情形為:

1、縣域經濟社會發(fā)展監(jiān)測考評,連續(xù)兩年退位幅度在前3名的縣(市)和退位幅度最大的城區(qū)主要負責人;

2、人均固定資產投資、地方財政一般預算收入、招商引資實際到位資金、城鄉(xiāng)居民收入及其增速,連續(xù)兩年綜合排位后3名的縣(市)和排位最后的城區(qū)主要負責人。

三、依據扶貧績效考核結果進行問責追責的情形為:

1、未完成年度減貧計劃任務的市(區(qū))和縣(區(qū))主要負責人;

2、貧困縣扶貧績效考核連續(xù)兩年被評為一般等次,或者當年被評為較差等次的縣(區(qū))主要負責人;

3、違反貧困退出規(guī)定,弄虛作假、搞“數字脫貧”,或者貧困人口識別和退出準確率低于90%、幫扶工作群眾滿意度低于80%的黨政領導干部。

四、依據生態(tài)環(huán)境工作不力責任認定結果進行調整的情形為:

1、落實中央和省委關于生態(tài)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區(qū)生態(tài)資源問題突出,環(huán)境明顯惡化,受到黨中央、國務院批評或省委、省政府通報批評的有關黨政領導干部;

2、對本地區(qū)發(fā)生的嚴重環(huán)境污染和生態(tài)破壞事件沒有及時組織處理,或者處置失當造成次生災害的有關黨政領導干部。

五、依據安全維穩(wěn)工作不力責任認定結果進行調整的情形為:

1、發(fā)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fā)生2起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縣(市、區(qū))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干部;連續(xù)兩年發(fā)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fā)生3起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市(區(qū))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干部;

2、一年內發(fā)生2起三級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縣(市、區(qū))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干部;連續(xù)兩年發(fā)生二級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市(區(qū))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干部。

3、發(fā)生特別重大群體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內發(fā)生2起重大群體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縣(市、區(qū))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干部;連續(xù)兩年發(fā)生特別重大群體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市(區(qū))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干部;特別重大群體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責任主體在省級部門的部門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干部;

4、連續(xù)兩年被上級單位確定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重點整頓單位的市(區(qū))、縣(市、區(qū))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干部。

六、依據黨的建設工作不力責任認定結果進行調整的情形為:

1、發(fā)生嚴重違規(guī)提拔干部問題,或者本地區(qū)本部門用人上不正之風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受到中組部或省委通報批評的市(區(qū))、縣(市、區(qū))、省級部門黨委(黨組)書記和有關領導干部;

2、基層黨組織軟弱渙散,引發(fā)重大事件,造成惡劣影響,受到中組部或省委通報批評的市(區(qū))、縣(市、區(qū))、省級部門黨委(黨組)書記和有關領導干部;

3、管轄范圍內意識形態(tài)方面出現嚴重錯誤導向,造成惡劣影響,受到省委通報批評的市(區(qū))、縣(市、區(qū))、省級部門黨委(黨組)書記和有關領導干部;

4、對違法違紀和作風方面的問題查處不力,造成惡劣影響的市(區(qū))、縣(市、區(qū))、省級部門黨委(黨組)書記和有關領導干部。

三項機制發(fā)言材料:三項機制解讀之黨政干部鼓勵激勵辦法

干部鼓勵激勵機制,重點解決干部干事創(chuàng)業(yè)內動力不足的問題,讓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得褒獎、獲重用。黨政干部鼓勵激勵包括評優(yōu)評先、考核獎勵和選拔重用。

評優(yōu)評先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按照35%的比例,對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綜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單位,以各級黨委、政府名義授予“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優(yōu)秀等次”。

二是以省政府名義對縣域經濟社會發(fā)展監(jiān)測考評前10名的縣(市)和前5名的城區(qū),授予陜西省縣域經濟社會發(fā)展年度“十強縣”和“五強區(qū)”稱號;對名次進位快的前10名縣(市)和前5名城區(qū),授予陜西省縣域經濟社會發(fā)展“爭先進位獎”。

三是按照35%的比例,對貧困縣扶貧績效考核綜合得分排序靠前的縣(區(qū)),以省委、省政府名義授予“扶貧績效考核優(yōu)秀等次”。

考核獎勵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按照優(yōu)秀、良好、一般等次給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對象核發(fā)獎金,獎金依據公務員年度考核結果等次發(fā)放。

二是對縣域經濟社會發(fā)展監(jiān)測考評第一名和首次進入“十強縣”“五強區(qū)”的縣(市、區(qū)),各獎勵100萬元;其他“十強縣”“五強區(qū)”,以50萬元為基數給予獎勵,較上年每進步或后退1位分別增加或減少10萬元。對“爭先進位”前10名的縣(市),按照一、二、三等獎分別獎勵80萬元、50萬元、30萬元;前5名的城區(qū)各獎勵50萬元。

三是對獲得“扶貧績效考核優(yōu)秀等次”的縣(區(qū)),各獎勵100萬元。

以上獎勵,獎金分配方案由各市(區(qū))、縣(市、區(qū))制定,獎金應發(fā)放到人。

選拔重用主要包括五個方面:

一是擬提拔使用的黨政干部,任現職期間年度考核結果應為稱職以上等次。黨政正職擬提拔使用的,所在單位近三年一般應獲得一次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優(yōu)秀等次。

二是對連續(xù)三年獲得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優(yōu)秀等次的市(區(qū))和省直部門,在干部選拔任用上給予傾斜。

三是每年結合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縣域經濟社會發(fā)展監(jiān)測考評和貧困縣扶貧績效考核等結果,按照一定權重,綜合評定出10名優(yōu)秀縣(市、區(qū))黨政正職,優(yōu)先提拔使用(貧困縣黨政正職就地提拔)。

四是對在生態(tài)環(huán)境、安全生產、維穩(wěn)綜治、黨的建設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受到黨中央、國務院表彰的黨政干部,優(yōu)先提拔使用。

五是對被評為“全國優(yōu)秀縣委書記”和落實五大發(fā)展理念成效特別顯著、脫貧攻堅成績特別突出的黨政干部,可破格提拔使用。

三項機制發(fā)言材料:三項機制之容錯糾錯

1、容錯糾錯的概念:指對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履職擔當、改革創(chuàng)新過程中出現未能實現預期目標或出現偏差失誤,但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勤勉盡責、未謀取私利的,不作負面評價,及時糾錯改正,免除相關責任或從輕減輕處理。

2、容錯糾錯要堅持用“五看”標準認真甄別、準確研判、妥善處置!拔蹇础奔:看工作出發(fā)點,是為了群眾利益、整體利益還是個人或小團體利益;看工作方法,是按程序集體研究、民主決策,還是利用職權暗箱操作;看工作成效,是促進了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的順利實施還是阻礙、破壞決策實施;看法規(guī)依據,是在上級尚未明確規(guī)定時積極實施還是明令禁止后有禁不止;看性質后果,是輕微負面影響還是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嚴重危害。

3、可以進行容錯的情形:

(1)在落實黨委、政府決策部署中,出現工作失誤和偏差,但經過民主決策程序,沒有為個人、他人或單位謀取私利,且積極主動消除影響或挽回損失的;

(2)在推進改革和體制機制創(chuàng)新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探索性失誤或未達到預期效果的;

(3)法律、法規(guī)沒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確或不可預知的因素,在創(chuàng)造性開展工作中出現失誤或造成影響和損失的;

(4)在推動重大部署、重要工作和重點任務中,因大膽履職、大力推進出現一定失誤或引發(fā)矛盾的;

(5)在服務企業(yè)、服務群眾中,因著眼于提高效率進行容缺受理、容缺審查出現一定失誤或偏差的;

(6)因國家政策調整或上級黨委、政府決策部署變化,工作未達到預期效果或造成負面影響和損失的;

(7)在處置突發(fā)事件或執(zhí)行其他急難險重任務中,因主動攬責涉險、積極擔當作為,出現一定失誤或非議行為的;

(8)在化解矛盾焦點、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中,因勇于破除障礙、觸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損失或引發(fā)信訪問題的;

(9)工作中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未達到預期效果或造成負面影響和損失的;

(10)按照事發(fā)當時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不應追究責任或從輕追究責任的;

(11)其他符合容錯情形的。

4、容錯認定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申請。相關單位或個人認為符合容錯情形之一的,應在啟動問責程序后7個工作日內,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黨委提出書面申請,經黨委研究后交由問責實施主體的紀檢監(jiān)察機關或組織人事部門受理。

(2)核實。受理機關或部門受理申請后,對符合容錯情形的,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調查核實,廣泛收集相關證據材料,認真調查有關單位或個人實施行為的具體背景、目的、過程和后果,充分聽取有關單位或個人的申訴意見,作出全面客觀準確的判斷和認定,形成調查報告。對于情況復雜或存有爭議的,可以組織有關人員聽證論證,必要時向同級黨委、政府書面報告。

(3)認定。核實結束后,受理機關或部門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紀律規(guī)定和法律法規(guī)為準繩,作出容錯認定結論。對于不符合容錯情形的,受理機關或部門應當給予解釋答復。

(4)暫緩。對一時難以定論的,可以暫緩作出認定結論,實行暫掛制,一般暫掛時間不超過3個月,期滿給予結論性意見。

(5)反饋。在容錯認定結論作出后3個工作日內反饋給申請單位或本人。屬于免責的,應當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6)報備。受理機關或部門應及時將認定結果報同級黨委、政府備案。

5、對容錯的單位或個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責或減責:

(1)單位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不受影響;

(2)干部提拔任用、職級職稱晉升不受影響;

(3)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后備干部資格不受影響;

(4)個人評優(yōu)評先不受影響。

對確需追責的單位或個人,根據有關規(guī)定可以減責,酌情從輕、減輕處分或組織處理。有一定影響期的,影響期結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響。

6、健全糾錯改正機制。對存在過錯或失誤的單位和個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抓早抓小,加強日常監(jiān)督管理。對工作中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早發(fā)現、早提醒、早糾正。對普遍存在的共性問題,及時掌握動態(tài),有針對性地教育引導,完善制度機制。

(2)查找原因、糾正錯誤。采取紀檢監(jiān)察建議書、提醒約談、誡勉談話、責令糾錯等方式督促有關單位或個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進措施,及時糾正偏差和失誤,推動問題整改。

(3)運用好“四種形態(tài)”,實施分類處置。通過咬耳扯袖、紅臉出汗,在民主生活會上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幫助絕大多數有問題的干部及時糾正錯誤。對認錯態(tài)度好、主動挽回損失和影響的,應當體現政策,予以免責,確需追究責任的,從輕減輕處理;對極少數心存僥幸、隱瞞問題、拒不改錯、對抗組織的,應當從嚴審查處理。

7、完善澄清保護機制。對所反映問題失實或受到誣告的單位和個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對查無實據或輕微違紀但不夠追究紀律責任的信訪問題,可以通過談心、召開會議和通報等適當方式,及時澄清事實,消除負面影響。

(2)對惡意中傷誣陷他人、干擾改革創(chuàng)新或持續(xù)無理上訪造成惡劣影響的,堅決查處,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3)核查有關問題時,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充分聽取被反映單位或個人的解釋和說明,客觀公正處理。

(4)對容錯免責的干部,要加強跟蹤管理,經常關心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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