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屬駐甬各單位:
根據(jù)《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浙政發(fā)〔2015〕3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xiàn)就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從2015年11月1日起,我市行政區(qū)域內的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調整為1860元、1660元、1530元三檔;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調整為17元、15.2元、13.8元三檔。其中海曙區(qū)、江東區(qū)、江北區(qū)、鎮(zhèn)海區(qū)、北侖區(qū)、鄞州區(qū)區(qū)域內(含大榭開發(fā)區(qū)、寧波國家高新區(qū)、寧波保稅區(qū)、東錢湖旅游度假區(qū))的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為18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為17元。
各縣(市)人民政府和寧波杭州灣新區(qū)管委會應根據(jù)當?shù)亟?jīng)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單位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選擇確定當?shù)芈毠ぴ伦畹凸べY標準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予以公布,并報市人力社保局備案。
寧波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