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后新的最低工資標準按三個檔次劃分。白山市區(qū)和延吉市、琿春市、前郭縣為第二檔,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220元。
長春、吉林市區(qū)為第一檔,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3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1.5元;松原、四平、遼源、通化、白山市區(qū)和延吉市、琿春市、前郭縣為第二檔,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2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0.5元; 白城市區(qū)、長白山管委會和其他縣(市)為第三檔,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1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9.5元。
調整后三個檔次月最低工資標準比調整前各增加170元,平均增長幅度為16.29%。
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
加班加點的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huán)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規(guī)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不包括內容和個人按下限繳存住房公積金后,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月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因此,截止到2015年6月,吉林省尚未公布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因此,現(xiàn)在依然是適用之前的通知。具體如下: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發(fā)布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吉政函〔2013〕89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決定調整我省最低工資標準,現(xiàn)公布方案如下:長春、吉林市區(qū)最低工資標準13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11.5元/小時;四平、遼源、通化、白山、松原市區(qū)和延吉市、琿春市、前郭縣最低工資標準12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10.5元/小時;白城市區(qū)、長白山保護開發(fā)區(qū)和其他縣(市)最低工資標準11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9.5元/小時。此最低工資標準執(zhí)行期為2013年7月1日至下一個調整日。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