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漢公積金提取條件
(一)、住房消費類提取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住房消費情況之一,且未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含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商品房、經(jīng)濟適用房、房改房、集資建房、二手房的;
(二)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通過市場租賃方式依法租賃住房,并且每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20%的(按照職工夫妻雙方計繳住房公積金月工資收入之和計算);
(四)租賃武漢政府廉租住房的。
第五條 職工購買自住住房已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其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只可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含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本息。有關還款方式及辦理手續(xù),按武漢市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個人住房貸款相關規(guī)定辦理。
第六條 職工申請住房消費類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本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憑證原件及復印件(對賬簿或聯(lián)名卡);
(二)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證明提取事由的相關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依照第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的順序,提取證明資料分別指:
1、職工購買首套自住住房未選擇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允許職工夫妻雙方就該套房屋每3年提取1次住房公積金(二次購房不享受此政策):
(1)購買自住住房未付清房款的,按政府房產(chǎn)交易的規(guī)定,需提供已簽訂并生效的房屋買賣合同或購房協(xié)議書(購商品房、經(jīng)濟適用房的持已在房產(chǎn)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購房改房的需持市房改辦的“售房批復”及購房協(xié)議,購省直房改房的需持資金審批表及購房協(xié)議;購集資建房的需持市房產(chǎn)局集資建房批復或省主管部門的集資建房批復及購房協(xié)議)、首期付款的收據(jù)及售房方的收款 賬號辦理轉賬;首次轉賬滿3年后,可憑全額發(fā)票或正規(guī)收據(jù)、《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再次辦理提取;
(2)購買自住住房已付清房款的(包括外地購房),需提供全額發(fā)票或正規(guī)收據(jù)、《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
(3)購買自住住房為二手房的,需提供過戶后的《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完稅契稅發(fā)票;
(4)購買自住住房選擇使用商業(yè)貸款且貸款未還清的(只限于武漢購房),需提供借款合同、抵押合同、還款儲蓄存折或卡、近3年銀行還款流水明細。
2、職工建造具有產(chǎn)權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武漢市、區(qū)規(guī)劃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guī)劃驗收合格證》;翻建、大修具有產(chǎn)權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市、區(qū)房屋安全鑒定部門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書》和《危險房屋通知書》、施工合同及寫明本人(或配偶)姓名的購買建筑材料的發(fā)票、《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
3、每月租賃房屋租金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20%的,需提供武漢市、區(qū)房產(chǎn)部門出具的無職工夫妻二人名下自有產(chǎn)權住房的證明、單位出具的職工租房情況證明、與出租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協(xié)議、房產(chǎn)部門統(tǒng)一核發(fā)的房屋租賃證、房屋租賃手續(xù)費發(fā)票以及房租繳費收據(jù)。
4、租賃武漢政府廉租住房的,需提供市、區(qū)房產(chǎn)部門核發(fā)的《廉租住房租約》及出具的無職工夫妻二人名下自有產(chǎn)權住房的證明、房租繳費收據(jù)、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證明、家庭成員(職工、配偶及子女)收入證明。
第七條 提取配偶賬戶住房公積金的,需同時提供結婚證、戶口簿及配偶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屬于職工個人婚前所購住房且非夫妻二人共有財產(chǎn)的,配偶不得以購該住房為由提取住房公積金。
(二)、其它類提取
第八條 職工及配偶有下列情況之一且無尚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離休、退休的;
(二)因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原因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無接收單位的;
(三)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口不在武漢或者戶口遷出武漢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四)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時,男職工年滿50周歲、女職工年滿45周歲的;
(五)與所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個人賬戶余額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
(六)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集中托管戶滿2年或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滿2年(《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頒布以前)仍未重新就業(yè)的;
(七)職工家庭享受武漢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因考取全日制大學(含研究生)后辭職讀書的;
(九)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繳存職工、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重癥范圍包括:慢性腎功能衰竭需作腎透析治療及腎移植術后抗排異;惡性腫瘤(含白血病);慢性重癥肝炎、肝硬變];
(十一)職工家庭遭遇火災、地震,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第九條 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除需提供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憑證、居民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外,依照第八條第(一)款至第(十一)款的順序,還需提供以下相關證明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一)離休、退休的,需提供勞動、人事部門頒發(fā)的本人《離休證》或《退休證》,未取得離、退休證的,本人身份證上注明的年齡應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法定退休年齡(男職工60周歲、女職工55周歲),并由所在單位勞動人事部門出具證明;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需提供市級以上醫(yī)院出具的喪失勞動能力的傷殘證明及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協(xié)議;
(三)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時:屬外地在漢從業(yè)人員的,需提供戶籍證明;戶口遷出武漢的,需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遷出證明;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戶口注銷證明或移民簽證;
(四)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時男職工年滿50周歲、女職工年滿45周歲的,需提供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協(xié)議;
(五)與所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個人賬戶余額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需提供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協(xié)議;
(六)住房公積金賬戶集中托管滿兩年仍未重新就業(yè)的,需提供《住房公積金集中托管憑證》;《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頒布前,未辦理《住房公積金集中托管憑證》的,需提供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協(xié)議;《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頒布后,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一律辦理賬戶集中托管并憑托管憑證到期辦理提取手續(xù);
(七)職工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武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及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協(xié)議;
(八)職工因考取全日制大學(含研究生)辭職讀書的,需提供正規(guī)錄取通知書及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協(xié)議;
(九)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職工死亡證明或被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個人合法身份證明、結婚證、戶口簿,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及人民法院的裁定書;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為無(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由監(jiān)護人憑其監(jiān)護人身份證明申請?zhí)崛÷毠ぷ》抗e金;
(十)繳存職工、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需提供市級以上醫(yī)院證明(加蓋醫(yī)院診斷證明專用章)、經(jīng)醫(yī)保部門年審的重癥病歷、住院專用收據(jù)(加蓋醫(yī)院收費專用章)、單位及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證明、結婚證、戶口簿(職工與配偶、子女不在同一戶口簿登記的,其關系的認定,由戶口所在地公安部門或公證部門出具證明);
(十一)職工家庭遭遇火災、地震,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需提供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及派出所出具的事故證明、職工單位證明、結婚證、戶口簿。
第十條 住房公積金賬戶集中托管期間,如職工符合本規(guī)定第四條、第八條所列的提取事由,職工本人或者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申請?zhí)崛⊥泄苜~戶內的全部金額。
二、武漢公積金提取流程
第十二條 職工到住房公積金繳存銀行或單位領取并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
第十三條 職工本人或者其繼承人、受遺贈人憑提取資料,向單位申請?zhí)崛∽》抗e金,所在單位應當予以認真核實,證明提取事由的真實性,并在《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四條 職工持《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及相關資料到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機構或繳存銀行辦理提取審核手續(xù)。
第十五條 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機構或繳存銀行在受理職工提取申請時,經(jīng)審核通過準予提取的,應在《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上簽署同意意見;經(jīng)審核有疑問的,應將相關提取證明資料留存,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機構或繳存銀行審核批準后,職工持經(jīng)審核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到所在單位開具《住房公積金提取憑證》,到繳存銀行辦理提取手續(xù)。
第十七條 提取金額超過10萬元(含10萬元)的、以及依照本規(guī)定第八條第(七)、(十)、(十一)款情形提取的,須到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機構辦理審核;經(jīng)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機構審核通過后,持《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及單位開具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憑證》,到繳存銀行辦理提取手續(xù)。
第十八條 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按初審、復核、授權的程序辦理,受理審核部門在審核資料真?zhèn)蔚耐瑫r,需留存復印件。
第十九條 職工本人因故不能親自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xù)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委托配偶或父母及子女代辦提取的,需提供能證明其直系親屬關系的戶口簿或結婚證,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證; 委托非直系親屬代辦提取的,需提供經(jīng)過公證部門公證的委托書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證。
第二十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銀行的職工因購房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的,需報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機構審批后辦理。更多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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