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制度制造了巨大的不公平性。而同時,隨著房價飆升,它的實際使用價值也備受質(zhì)疑。這已經(jīng)成為一項既損害效率、又未兼顧公平的雞肋政策。這項制度還顯著降低了居民的實際可支配收入,抑制了社會消費提升;同時卻成為了房價飆升的助推劑,使窮人更加無力購房;取消這一制度利國利民。
1. 住房公積金制度誕生于房改第三階段
改革開放后,中國房改經(jīng)歷了五個階段:
1979-1985年 試點售房階段 1986-1990年 以租促售階段,1989-1993年的以售帶組階段,1994-1997年 全面推進階段 和 1998年后 全面取消福利分房和放開商品房市場階段。
在第三個階段,上海市發(fā)現(xiàn),(1)沒有為居民提供匹配的購房財力制約了房改進程 (2)當(dāng)時未普及商業(yè)銀行住房貸款。
在這個背景下,1991年上海就借鑒了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推出了住房公積金制度。
在第四個階段,全國開始普及住房公積金制度,標志是1994年國務(wù)院出臺《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至第五階段,住房公積金制度在中國全面實施。
2. 住房公積金產(chǎn)生的巨大不公平性
A 全國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數(shù)約9100萬人,其中政府機關(guān)和事業(yè)單位的公積金繳存人數(shù)是6100萬人。
這意味三點:(1)政府公職人員是住房公積金的繳納主體人群;(2)政府財政是住房公積金單位一方出資的主力;(3)絕大多數(shù)其他群眾并沒有住房公積金。
B 住房公積金繳存是以職工工資為依據(jù),工資越高所獲得的公積金比例越高。造成了富人愈富,窮人愈窮的結(jié)果。住房公積金頗有劫富濟貧的嫌疑。
C 公積金具有強制性。
(1)房價與收入脫節(jié)嚴重,在部分一線城市,房價收入比超過40,即便擁有公積金,低收入者也無力貸款買房;
(2)不少人已擁有多套房產(chǎn),并無購房需求,但依然在繳納公積金。
這兩部分群體繳納公積金卻無可用之地,實際在為中間購房階層提供補貼。
3. 住房公積金的實用性存疑
A. 隨著房價收入比的不斷提高,以收入為基數(shù)繳存的住房公積金額度逐漸不足以支撐高房價。
如廣州住房公積金每個月的歸集額約為17億元,但是每個月的提取額為12億-13億元,外加每月10億元的貸款額,當(dāng)期月差約6億元。缺口非常明顯。
多地出現(xiàn)住房公積金余額告急的現(xiàn)象:
地圖:杭州、徐州、合肥、北京、蘇州、東莞、廣州、上海、青島。
B 與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相比,中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可使用范圍很。
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可用于:住房、醫(yī)療支出、教育、股票及黃金投資。
中國住房公積金僅用于:購房時支取、或等到退休一次性領(lǐng)取。
C 住房公積金的福利性在于貸款利率優(yōu)惠
通過公積金貸款的利率比商業(yè)貸款利率低約2%。
但是,假如不繳存公積金,而將這部分資金用于個人投資理財,平均可獲得年化5%-10%的增值收益。
4. 公積金制度抑制居民實際收入,助推房價上漲
A. 公積金制度是個人強制繳存部分(8-12%)+ 單位等值繳存部分。合計可占個人月工資的16%-24%。
這顯著減少了城鎮(zhèn)居民的實際可支配收入,也就降低了居民用于提升其他方面的消費能力。
B. 而同時,公積金如果不提取就成為一筆死錢而無法獲得收益,對于繳存者而言等同于貶值。
而要使用公積金就必須買房,這就導(dǎo)致許多本身并無購房需求的人仍使用公積金貸款買房,以確保資產(chǎn)增值。
在無形中,住房公積金制度反而變成了房價飆升的助推劑,讓低收入者更加無法買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