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業(yè)務管理辦法擬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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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央行征信管理局下發(fā)《征信業(yè)務管理辦法(草稿)》,擬對征信機構的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對外提供、征信產品、異議和投訴及信息安全等征信業(yè)務的各個環(huán)節(jié)作出規(guī)范。業(yè)內人士認為,這份文件強調了被征信人的征信權利保護問題。

近日,央行征信管理局下發(fā)《征信業(yè)務管理辦法(草稿)》(以下簡稱“《草稿》”),擬對征信機構的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對外提供、征信產品、異議和投訴及信息安全等征信業(yè)務的各個環(huán)節(jié)作出規(guī)范。

《草稿》第三條規(guī)定:征信機構、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應當按照“依法合規(guī)、客觀公正”的原則,開展征信業(yè)務及其相關活動,保護信息主體權益,保障征信信息安全,防范信息泄露和濫用。這與2013年實施的《征信業(yè)管理條例》以及《征信機構管理辦法》的思路一脈相承。

強調信息保護

業(yè)內人士認為,《草稿》強調了被征信人的征信權利保護問題!恫莞濉返诰艞l提出,征信機構采集個人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并明確告知信息主體采集信息的目的、信息來源和信息范圍,以及不同意采集信息可能產生的影響等事項。

在企業(yè)信息采集方面,《草稿》提出,征信機構應當遵循“完整、準確、客觀”的原則,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采集的企業(yè)信息。征信機構不得以欺騙、誘導、強迫的方式采集企業(yè)信息;不得以向信息主體收費的方式采集企業(yè)的正面信息,或承諾不采集不良信息;不得以向信息主體收費的方式刪除已采集的不良信息。

目前,我國僅有《征信業(yè)管理條例》和《征信機構管理辦法》,但對泄露征信信息要承擔何種責任并沒有具體規(guī)定。而在5月份召開的人民銀行征信工作會議上,人民銀行黨委委員、行長助理楊子強也強調,要推進征信市場的規(guī)范發(fā)展,切實采取措施保護信用信息主體的權益。

因此,在信息的使用方面,《草稿》對信用交易以外的用途進行了嚴格的限制!恫莞濉返诙鶙l提出,信息使用者將個人信息用于營銷及其他信用交易以外的用途時,應當明確告知信息主體,并單獨取得信息主體的同意,信息主體有權要求征信機構將其納入拒絕用于營銷的范圍內。

征信產品事后備案

針對外界關心的征信產品,央行也進行了詳細的規(guī)定和要求。其中,要求征信機構提供信用報告服務的,應當明確信用報告的基本內容、對報告內容及專業(yè)名詞進行解釋說明。并在應用后將信用報告的基本內容報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

《草稿》對個人信用評分產品也提出了類似的要求,要求征信機構應當建立評分標準,不得將與個人信用無關的要素作為評價標準。同時,要求征信機構應當在評分產品應用后,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評分的主要維度要素、評分含義、評分的應用場景,以及對信息主體權益的保護。

與此同時,央行對于信用評分產品的測試也做出了嚴格的規(guī)定。《草稿》提出,個人征信機構針對不同應用場景開發(fā)的評分產品,在應用前應進行內部測試,內部測試限于征信機構內部人員、外包機構相關工作人員和相關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擴展到一般客戶。

此外,央行還嚴禁征信機構從事以下服務,包括對信用評分、信用等級進行承諾;使用對評價結果有暗示性的內容進行市場推廣;對評價結果進行差異化收費;以“存在不良信息”、“信息錯誤或不完整”等為由,向信息主體提供“信用檔案完善”、“信用報告修復”等服務并收取費用;以脅迫、欺騙、誘導的方式向信息主體或信息使用者提供征信產品和服務。

《草稿》也提到,支持征信機構根據市場需求開發(fā)個性化、創(chuàng)新性、針對不同應用場景的征信產品和服務。

牌照申請難度或加大

2015年1月,人民銀行印發(fā)《關于做好個人征信業(yè)務準備工作的通知》,要求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騰訊征信有限公司等8家機構做好個人征信業(yè)務的準備工作,準備時間為6個月。

《通知》還強調,上述機構要嚴格按照《征信業(yè)管理條例》和《征信機構管理辦法》進行準備和完善,達到相關法律法規(guī)要求,切實做到依法合規(guī)。

然而,在6個月的準備期結束后,首批個人征信牌照卻仍未下發(fā)。有媒體報道稱,去年7月央行曾派工作組到8家征信試點機構進行驗收,主要調查業(yè)務內容、合規(guī)情況、技術保障等方面。

幾個月后,央行再次對個人征信入圍機構發(fā)布了《征信機構監(jiān)管指引》,在機構設立許可和備案、征信機構保證金、非現場監(jiān)管和現場檢查四個方面設置了監(jiān)管規(guī)定。

業(yè)內人士認為,這表明監(jiān)管機構對于正式放開個人征信領域還存在疑慮。其中,個人隱私信息保護問題或許是央行最主要的擔憂。

之前,央行行長助理楊子強曾表示,當前信息濫用現象較為嚴重,實際操作中不經授權采集信息、強制授權采用信息、一次授權終身使用信息等屢見不鮮。

一旦《征信業(yè)務管理辦法》出臺,或許意味著相關征信機構的“合規(guī)性”要求又多了一項!秶H金融報》記者曾就此《草稿》詢問一家個人征信試點機構負責人意見,但對方表示內容較為敏感,不方便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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