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拆遷補償標準(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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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蕪湖市市區(qū)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

蕪政辦〔2016〕7號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省江北產業(yè)集中區(qū)、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長江大橋開發(fā)區(qū)、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駐蕪各單位:
《蕪湖市市區(qū)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暫行辦法》已經3月18日市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3月29日


蕪湖市市區(qū)集體土地房屋征收
補償安置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規(guī)范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行為,維護征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征收工作的順利進行,現(xiàn)對市區(qū)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作如下規(guī)定: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住宅房屋征收補償
集體土地住宅房屋征收,根據《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或縣、區(qū)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在法定職權內核發(fā)的證照給予補償。無有效證照的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確認后可給予補償:
(1)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住宅房屋;
(2)2002年8月15日至2007年8月14日《蕪湖市人民政府關于查處違法建設工作的通告》發(fā)布前建造的住宅房屋,且系被征收人唯一住房。
集體土地房屋征收,人均標準補償安置面積35平方米;被征收人按本規(guī)定補償安置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一)貨幣補償。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下列規(guī)定計算補償金額。
1.有有效證照的住宅房屋及縣、區(qū)政府統(tǒng)一規(guī)劃、統(tǒng)一標準建設的小區(qū)和村民規(guī)劃點,人均35平方米以內的部分,依據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標準中的重置價格(以下簡稱重置價格)結合被征收房屋的成新、樓層和區(qū)位價格計算補償金額;超出人均3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樓層計算補償金額。
2.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無有效證照住宅房屋,人均35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樓層和區(qū)位價格計算補償金額;超出人均35平方米以外、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樓層計算補償金額;超出4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建筑成本價(被征收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樓層的60%)計算補償金額。
3.2002年8月15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間建造系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人均35平方米以內(應與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住房合并計算)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樓層和區(qū)位價格計算補償金額;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建房材料費(被征收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樓層的40%)計算補償金額;2007年8月14日后建造的房屋不予補償。
4.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家庭每戶補助50000元。一本戶口兩代以上同堂且家庭成員中有若干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可分別享受補助。
5.被征收人享有人均10平方米住房補助,按被征收房屋區(qū)位價格計算補償金額。
(二)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統(tǒng)籌安置,安置面積按家庭人口結合人均標準安置面積及優(yōu)惠政策確定。
1.被征收房屋按人均標準安置面積35平方米安置。標準安置面積與被征收房屋(混合、磚木結構)同等面積部分,實行“征一還一”,并依據市區(qū)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標準中的基準價格(以下簡稱基準價格)計算被征收房屋與安置房屋之間結構、成新等差價。其中對房屋結構和成新較低的房屋,在人均標準安置面積以內的部分,結構和成新差價合計最高限額按300元/平方米計算。
(1)結構差價。不同結構房屋之間按重置價格計算差價。安置到總層數8層以上的高層房屋,結構差價按25%計算;安置到7層以下的多層房屋,結構差價按50%計算。
(2)成新差價。按照市房屋征收補償標準中的成新系數結算成新差價。
(3)區(qū)位差價。不同區(qū)位安置,按照市房屋征收補償標準中的區(qū)位價格計算被征收房屋與安置房之間區(qū)位差價。
(4)樓層差價。被征收房屋不計樓層差價,安置房樓層差價由征收人確定。
(5)多層及多層以下的被征收房屋安置到總層數8層至11層的高層房屋,按“征一還一”面積的2%增加安置面積;安置到總層數12至18層的高層房屋,按“征一還一”面積的4%增加安置面積;安置到總層數19層及以上高層房屋,按“征一還一”面積的6%增加安置面積。
2.被征收房屋面積小于人均標準安置面積部分,被征收人按安置房重置價格的60%購買;被征收人符合低保條件且無力購買的,可租、可售、可共有。
3.被征收房屋面積大于人均標準安置面積部分,實行貨幣補償。有有效證照的住宅房屋及縣、區(qū)政府統(tǒng)一規(guī)劃、統(tǒng)一標準建設的小區(qū)和村民規(guī)劃點,人均標準安置面積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樓層計算補償金額;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無有效證照住宅房屋,人均標準安置面積以外的部分,在人均10平方米以內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樓層計算補償金額,超出人均10平方米以外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成本價計算補償金額;2002年8月15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間建造系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人均標準安置面積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建房材料費計算補償金額;2007年8月14日后建造的房屋不予補償。
4.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家庭每戶可優(yōu)惠申購20平方米安置房,按安置房重置價格的75%購買。一本戶口兩代以上同堂且家庭成員中有若干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可分別享受優(yōu)惠購買20平方米安置房。
5.有經濟條件的被征收人,可享受優(yōu)惠購買人均10平方米內安置房,按安置房重置價格購買。
6.被征收人選擇的安置房面積不可分割的部分,原則上不得超出應安置面積(即人均標準安置面積+享受計劃生育政策申購面積+人均優(yōu)惠購買面積)30平方米,在15平方米以內(含15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重置價格購買;超過15平方米以外、30平方米以內(含30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基準價格增加10%購買;超過3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安置房基準價格增加20%購買。
7.被征收人符合低保條件,按“征一還一”產權調換后面積達不到50平方米的,可實行貨幣補償,優(yōu)先安排進保障房。
8.安置房產權、土地登記發(fā)證按《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市區(qū)集體土地住宅房征收安置房土地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蕪政辦秘〔2014〕161號)、《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市區(qū)拆遷安置小區(qū)住宅的土地、房屋產權登記發(fā)證有關問題的通知》(蕪政辦〔2010〕34號)中相關規(guī)定辦理。
二、非住宅房屋征收補償
(一)從事辦公、生產、倉儲等房屋征收時,有有效證照及2002年8月15日以前建造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計算補償金額。
2002年8月15日后建造且經所在街道(鎮(zhèn))批準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的80%計算補償金額。
(二)非住宅房屋征收時,對土地的補償按國家規(guī)定的征收集體建設用地的標準計算補償金額。
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工業(yè)用地上生產(含生產性辦公)、倉儲用房征收時,對土地使用權的補償,按流轉合同約定的流轉價款,扣除已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折算的流轉價款,再按征收時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補償金額。
三、征收補償人口的認定
征收補償人口的認定應當以戶口簿記載的人口為依據,以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公告發(fā)布日為時點,以尊重歷史、實事求是、公平合理為原則,防止“兩頭占或兩頭空”。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計入補償人口:
1.征收范圍內出生且戶口未遷出的;
2.與征收范圍內村(居)民結婚戶口遷入且未享受過房改福利分房政策或本市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房屋征收補償政策的;
3.征收范圍內村(居)民依法辦理子女收養(yǎng)手續(xù)且所收養(yǎng)子女戶口已遷入的;
4.刑滿釋放后戶口遷回征收范圍內的;
5.征收范圍內出生尚未入戶的新生兒或征收補償安置方案規(guī)定搬遷期限內出生的新生兒;
6.戶口從征收范圍內遷出的現(xiàn)役軍人(享受過福利分房的軍官除外)、在校學生、服刑人員。
(二)被征收人配偶、未婚子女(不含離異)戶口未遷入的,且未享受過房改福利分房政策或本市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房屋征收補償政策的,可計入補償人口。
(三)因其他原因戶口從征收范圍內遷出的人員,未享受過房改福利分房政策或本市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房屋征收補償政策,且該戶標準補償面積不超過被征收房屋面積的,可計入補償人口,但不得享受人均住房補助(人均優(yōu)惠購房面積)和因計入人口新增的計劃生育補助(申購面積)。
(四)經區(qū)、街道(鎮(zhèn))批準、統(tǒng)規(guī)統(tǒng)建的小區(qū)和村民規(guī)劃點,家庭人口少于3人的,按3人計算補償人口。
(五)2009年3月1日《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蕪湖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規(guī)定的通知》(蕪政辦〔2009〕7號)發(fā)布后,被征收人有兩處以上住宅房屋的,征收時應合并計算;執(zhí)行《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蕪湖市市區(qū)集體土地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補充規(guī)定的通知》(蕪政辦〔2008〕64號)的,也應合并計算。
補償人口由征收實施單位結合戶籍信息以及相關證明材料進行認定。未享受過房改福利分房政策的由戶籍所在地住房制度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證明;未享受過本市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房屋征收補償政策的由戶籍所在地鎮(zhèn)、街、公共服務中心出具證明。
被征收人應當對補償人口未享受過房改福利分房政策、在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未享受房屋征收補償政策和提供房屋產權相關資料真實性等作出書面承諾。
四、其他補償
(一)一戶補償人口為一人時,可在50平方米以內選擇安置房。其中,喪偶老人的,不再享受其他補償安置優(yōu)惠政策;孤兒及未婚(不含離異)的,在人均50平方米以內選擇安置房,可享受其他補償優(yōu)惠政策。
(二)各類房屋及附屬設施的征收補償、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yè)損失費等征收補助,按公布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執(zhí)行。
(三)被征收人人均35平方米內全部或部分放棄安置的,按放棄安置的面積200元/平方米計算放棄安置補助費。
(四)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并在征收期限內購買普通商品住房的(不含二手房),按購房面積200元/平方米計算購房補助。
(五)對積極搬遷的被征收人可給予適當獎勵,獎勵最高不得超過400元/平方米。征收人可根據征收工作量確定搬遷時間段,并結合區(qū)位設定各時間段的不同獎勵額度;超過獎勵時間段搬遷的一律不予獎勵。獎勵辦法應在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中明確。
五、公示
(一)基本情況公示。
所有征收地塊的被征收房屋均經三榜公示并經市證照確認小組確認。一榜由社區(qū)(村)在征收現(xiàn)場公示;二榜由街道(鎮(zhèn))在轄區(qū)內公示;三榜由區(qū)在《蕪湖日報》、《大江晚報》或《蕪湖征收》網站上公示。三榜可同時公示,每榜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中應公布征收人電話和主管部門電話,同時設立舉報信箱。征收人在報送征收地塊摸底資料時,隨文報送三榜公示情況及結果。
三榜公示的主要內容:
1.被征收房屋基本情況,包括房屋所有權證號(含其他權屬證明)、房屋坐落、結構、建筑年代、面積及他處住房等情況;
2.被征收房屋土地權屬性質和土地使用類型;
3.被征收人及其家庭補償人口的姓名(名稱)、戶籍、計劃生育情況;
4.被征收人是否為低保家庭或生活困難群體;
5.其他需公示的內容。
(二)補償結果公示。
征收過程中,征收人應在征收現(xiàn)場張榜實名公示以下信息,公示不少于7天:
1.被征收人交房時間及搬遷序號;
2.被征收房屋基本情況,包括房屋坐落、結構、建筑年代、面積、房屋所有權證號及相關權屬證明,被征收人及其家庭補償人口的姓名(名稱)、戶籍、計劃生育情況,非住宅房屋應公示土地權屬性質和土地使用權類型等;
3.補償安置結果,貨幣補償金額,產權調換安置房的坐落、結構、面積、產權歸屬情況;
4.其他需要公示的內容。
六、證照確認及疑難問題的處理
(一)2007年8月14日前建造的無證房屋應按最接近日期的地形圖(數字化測繪圖、航拍圖、衛(wèi)星遙感圖片)予以確認。對建造年代有爭議的,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由被征收人書面申請,知情人證明,房屋所在地居委會(行政村)、街道(鎮(zhèn))公示后出具意見,由區(qū)政府確認。
(二)市證照確認小組對征收補償安置中涉及的證照確認等疑難問題等進行審查、核實、確認,并出具確認意見。
七、建立健全檔案制度
房屋征收中的各類文件、決定、紀要、征收方案、補償協(xié)議、公示等原始憑證及家庭人口認定補償的各種資料、證明、調查材料等應按項目分類歸檔保存,復印件需經經辦人簽字或蓋章后存入檔案,便于查詢,接受監(jiān)督。
八、法律責任
房屋征收工作人員及相關部門應認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職責,嚴格執(zhí)行房屋征收政策及相關規(guī)定,對不履行本規(guī)定,或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應嚴肅查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征收人提供虛假資料、采取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騙取相關證照或補償人口騙取國家征收補償資金的,涉嫌詐騙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本辦法由市住建委、市國土資源局共同解釋。
十、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其他蕪湖市市區(qū)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zhí)行。本辦法執(zhí)行前已批準征收的地塊仍按原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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