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江蘇省鎮(zhèn)江市經濟開發(fā)區(qū)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張志軍等13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一案,9月12日在鎮(zhèn)江經濟開發(fā)區(qū)法院一審開庭。首要分子張志軍被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賭博罪,四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二萬元。徐輝、仲超等其余12名成員也分別被判處一年三個月到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數(shù)額不等的罰金。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2月,張志軍以開設地下賭場為起點,成立名為“張氏公司”的犯罪組織,先后發(fā)展社會閑散人員徐輝、許孝明、仲超、陳誠、楊志偉、張鵬、殷中元、龔俊偉為組織成員。為維系該犯罪組織和實施犯罪活動,張志軍以請吃飯、發(fā)費用、分香煙、共同娛樂等形式樹立個人威信,并以向組織成員規(guī)定“服從命令聽指揮”、“手機24小時開機”、“不得擅自脫離組織”等多項“制度”的方式加強對組織成員的控制。該黑社會組織成立后,張志軍先后指揮徐輝、許孝明、仲超、陳誠、楊志偉、張鵬、殷中元、龔俊偉在新區(qū)大港、大路、姚橋一帶,以暴力、威脅和其他手段,先后插手經濟、民事等各類糾紛10次;非法拘禁他人索取賭債1次;尋釁滋事,隨意毆打他人11次,強拿硬要他人店鋪中的老虎機13臺。通過犯罪活動,共計非法斂財44260元。
此外,2004年10月至2005年1月間,張志軍、鄭龍、丁若、毛六軍(三人均另案處理)還為獲取非法利益,先后13次在大港、大路、姚橋等地,采取麻將牌二八杠形式開設賭場,聚眾賭博,從中抽頭漁利共計42000余元;徐輝、許孝明、張鵬組織他人或親自為賭場站崗護場1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