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由廣西桂林市陽朔縣人民法院的消息稱,由該院判決的張某等28名被告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故意毀壞財物罪一案,有10名被告人不服向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4月下旬依法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該案由陽朔縣人民檢察院于2009年11月18日向該縣法院依法提起公訴,同年12月14日至17日,縣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經(jīng)審理查明,以張某、趙某(在逃)等為首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 2007年至2008年以來,在陽朔縣白沙鎮(zhèn)以壟斷白沙鎮(zhèn)水果市場貨運線路、收取保護費為主要手段斂財達470多萬元,同時還利用10名兩勞釋放人員多次實施故意傷害、故意毀壞財物、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并稱霸一方,造成廣大金桔收購商不敢私自配車發(fā)貨、金桔銷售價及金桔銷量大幅度下跌的重大社會影響,嚴重破壞了當?shù)氐慕?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
2010年1月27日,該縣法院對28名被告人作出了公開宣判。被告人張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16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罰金5萬元,甘某、徐某等27名被告人也被判處12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4萬元至1萬元不等的罰金。
一審宣判后,張某等10名被告人不服向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4月26日,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