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等有關問題的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xiàn)予轉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為深入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涉及征地補償安置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切實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現(xiàn)就我省除大中型水利水電項目建設外的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等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請結合實際貫徹執(zhí)行。
一、關于征收土地的地類、面積和權屬。被征收土地的界址、地類和面積必須清楚,權屬無爭議。被征收土地的勘測應由擬實施征地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規(guī)劃區(qū)外獨立選址項目由項目業(yè)主)委托具備相應土地勘測資格的單位按照國土資源部《土地勘測定界規(guī)程》進行實地勘測,制作勘測定界圖。土地類別應在對擬征用土地利用現(xiàn)狀調查的基礎上,先按國土資源部《全國土地分類》(過渡期適用)的標準進行分類,待收到國土資源部通知后,即按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公布的《土地利用現(xiàn)狀分類》國家標準進行分類。征地面積、地類和權屬應由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確認,確保農村集體土地權益不受侵犯。未經依法批準轉為建設用地的耕地和其他非建設用地,仍要納入農用地轉用審批,履行占補平衡和繳納有關稅費義務。
二、關于前3年平均年產值。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由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資源、財政、物價、農業(yè)、林業(yè)和統(tǒng)計等有關部門依據(jù)本行政區(qū)域前3年度相關統(tǒng)計調查資料制訂并報市(州)人民政府,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匯總后送省國土資源廳。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國土資源廳根據(jù)相關資料對各縣(市、區(qū))所制訂的前3年平均年產值提出修改意見后,每年4月底前,由各市(州)、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分別將本行政區(qū)域的前3年平均年產值向社會公布。
三、關于征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計算倍數(shù)。征收每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均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計算。安置補助費依據(jù)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按以下標準計算:人均耕地1畝及以上的,每畝耕地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6倍計算;人均耕地1畝以下的每個安置人口按前3年每畝平均年產值6倍計算。征用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上述標準減半計算。
四、關于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每3年修訂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在執(zhí)行中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據(jù)本地區(qū)物價上漲幅度進行相應調整。
五、關于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負責征地安置的人民政府在城(鎮(zhèn))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實施征地的,應按照征地面積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人均占有土地的數(shù)量確定被征地農民在城鎮(zhèn)安置的數(shù)量,納入城鎮(zhèn)就業(yè)范圍,加強就業(yè)培訓,提高就業(yè)能力,多途徑實現(xiàn)就業(yè),特別要重點解決零就業(yè)家庭的就業(yè),并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城鎮(zhèn)規(guī)劃區(qū)外單獨選址項目征地的,征地后人均耕地資源較多的,可以在尊重被征地農民意愿基礎上進行農業(yè)安置并納入當?shù)剞r村社會保障范圍;征地后人均耕地資源少的,不具備基本生產生活條件的,應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zhèn)就業(yè)體系并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征收土地涉及住房拆遷的,要按有關規(guī)定采取有效措施,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居住條件。實施征地拆遷政府提供的基本住房建筑面積不得少于每人30平方米。被拆遷的農民在基本住房建筑面積內不支付購房費用,也不享受原住房拆遷補償。原被拆遷住房面積超出基本住房面積的部分按附著物補償標準給予補償。以統(tǒng)一修建安置用房的,安置房建設要提前準備,原則上做到先建房,后拆遷。確需過渡的,要落實過渡房源,支付過渡費,保證被拆遷人在過渡期內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條件。拆遷過渡期不得超過1年,超過1年的過渡費加倍支付。
六、關于繳納耕地開墾費標準。全省城鎮(zhèn)規(guī)劃區(qū)外按建設項目審批農地轉用占用耕地的,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占補平衡。建設用地單位向省國土資源廳繳納耕地開墾費。耕地開墾費的收繳標準,按《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guī)定計算,每畝最高不超過3萬元。
七、關于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過程中要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在征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征土地的用途、位置告知被征地農民,擬征土地利用現(xiàn)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確認。有關部門應按有關規(guī)定對補償標準、安置方案和社會保障方案組織聽證。在建設用地報批材料中,要有征地告知、確認、聽證的情況說明。被征地農民未申請聽證的,要報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至少3至5名村民代表簽收的聽證通知書送達回執(zhí);舉行聽證的,要報聽證筆錄及地方政府針對農民在聽證中所提意見處理情況的說明。
征地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方案經市(州)、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批準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征地補償標準、被征地農民安置和社會保障辦法及辦理征地補償?shù)钠谙薜,在被征地的所在鄉(xiāng)(鎮(zhèn))、村(組、社區(qū))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0天。未進行公告的不得實施征地。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收土地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辦理征地補償?shù)怯浭掷m(xù)。
八、關于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各地要嚴格按《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勞動保障部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yè)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2006〕29號)和省委、省政府關于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要求,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盡快建立、完善被征地農民養(yǎng)老、醫(yī)療、失業(yè)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認真總結經驗,完善政策和措施,提高管理水平,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并建立相應的調整機制。
九、關于征地補償費用的支付。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應由實施征地補償安置部門直接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土地補償費由實施征地補償安置部門直接支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有關規(guī)定使用,鄉(xiāng)鎮(zhèn)等其他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或變相截留。要按照政務(村務)公開的要求,將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支配情況公開。參加社會保障的,安置補助費首先作為繳納被征地農民本人的社會保險資金,多余部分留作個人生活安置費用。
十、關于明確征地補償安置責任。市(州)、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是實施征地補償安置的主體和主要負責人,對所轄地區(qū)的征地補償安置工作負總責,要加強領導,明確分工,確定責任,強化督促檢查。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各負其責,切實做好本行政區(qū)內的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償和社會保障工作,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具體負責實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部門,在每一個城鎮(zhèn)批次或項目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完成后,要對征地補償安置落實情況進行自查。重點檢查批后實施工作程序執(zhí)行情況,補償政策、標準、資金到位、住房安置和社會保障落實等情況,被征地農民群眾對安置補償工作的意見和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問題的建議和措施。要做到征一個批次就要依法妥善補償安置到位一個批次,不留遺留問題。自查結束后向同級人民政府寫出本批次或項目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總結報告并抄報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十一、建立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定期報告制度。各市(州)國土資源局要按季度向省國土資源廳上報前季度內實施征地的每個批次或項目征地補償安置工作落實情況。報告的內容包括征地面積、地類、補償標準、支付各項安置補償金額、社會保障落實情況和住房安置情況,以及本地檢查復核情況,并將每個批次征地安置工作總結報告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年末上報本年度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總結。
十二、建設用地項目經批準使用國有農、林、牧、漁的土地補償費用,對失地的國有農場農工(在編制的非農業(yè)戶口)安置補助費比照征收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辦法和標準辦理。
十三、停止執(zhí)行《四川省政府辦公廳轉發(fā)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規(guī)范和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川辦函〔2004〕39號)。
二○○八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