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休假”這個詞,最早出現(xiàn)在1994年的《勞動法》里;8年前,也就是2008年開始實施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再一次重申了這一職工的基本合法權益。
關于帶薪年休假,這幾個令人困擾的問題你清楚了嗎?
1、誰都有帶薪年休假嗎?
帶薪年休假是符合條件的職工,每年都可以享受的一種福利待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guī)定,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xù)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2、哪些人不享受當年的帶薪年休假?
①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shù)多于年休假天數(shù)的;
②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guī)定不扣工資的;
③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④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⑤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3、帶薪年休假可以休多少天?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4、如單位不讓職工休年假怎么辦?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guī)定,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jù)職權責令限期改正;
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shù)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
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如果公司不讓職工休年假,職工可向當?shù)貏趧颖O(jiān)察部門進行舉報,也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5、如何處理帶薪年休假工資爭議?
首先,明確帶薪年休假工資報酬時效。年休假工資的爭議不屬于勞動報酬爭議而屬于福利待遇爭議,其仲裁時效應為1年。勞動者要求年休假工資應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具備享受年休假資格卻沒有享受之日(從應享受的年休假最后1天)起1年內申請仲裁。
其次,準確計算帶薪年休假天數(shù)。但是在一個年度內,勞動者到新單位工作,且符合享受年休假條件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shù)按照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shù)計算。
第三,計算好未休年休假工資。用人單位經(jīng)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shù)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shù),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shù),按照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6、辭職未休假能否要求補償?
在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按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假天數(shù)并支付工資報酬(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除外)。
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shù)÷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shù)-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shù)。
7、帶薪年休假可以出售或轉讓嗎?
一般認為,帶薪休假不可以出賣、轉讓。
帶薪年休假不可轉讓,但休假職工可以替班!秳趧臃ā穼μ姘鄾]有具體規(guī)定,自己的工作一般應由自己來干,但經(jīng)單位領導同意,根據(jù)企業(yè)內部的規(guī)定,休假職工,可以頂崗、替班?梢栽趲侥晷菁倨陂g頂替別人的工作,完成被頂替人崗位上的工作,不算被頂替人誤工,不給頂替人加班費。
8、農(nóng)民工有帶薪年休假嗎?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guī)定,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xù)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
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農(nóng)民工,是指在本地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或者進入城鎮(zhèn)務工的農(nóng)業(yè)戶口人員。所以,農(nóng)民工也是職工,同樣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
年假,指給職工一年一次的假期。即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凡連續(xù)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2008年1月1日《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正式實施,《條例》還指出帶薪年假不包括國家法定節(jié)日等相關規(guī)定。
今天思而學教育網(wǎng)小編要與大家分享:年假國家相關規(guī)定。具體內容如下,希望能幫助到各位:
勞動法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xù)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即《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年假計算方法:
按《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guī)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為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為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為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帶薪年休假的假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不能享受當年度的年休假: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shù)多于年休假天數(shù)的;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guī)定不扣工資的;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jù)生產(chǎn)、工作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tǒng)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應在1個年度內安排。
年假工資計算:
1、年假安排及未休年假的工資怎么算
用人單位根據(jù)生產(chǎn)、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tǒng)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jīng)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職工未休年假的工資計算: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shù),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2、離職時年假工資怎么算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shù)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shù)÷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shù)-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shù)。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shù)不再扣回。
休年假條件:
根據(jù)國務院公布并于2008年1月1日實行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于2008年9月28日制定公布的《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休年假的前提條件如下:
主體: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
時間:職工連續(xù)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小結:職工累積工作滿一年即可以享受年假,并且休假期間工資照常發(fā)放。如果單位對年假有異議,不允許休年假,職工可以根據(jù)《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要求單位給予年假。勞動法年假規(guī)定休年假是工作累計滿一年職工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4號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已經(jīng)2007年12月7日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jù)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xù)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shù)多于年休假天數(shù)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guī)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jù)生產(chǎn)、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tǒng)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chǎn)、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jīng)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shù),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jù)職權對單位執(zhí)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jù)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shù)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八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fā)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
第九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jù)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