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與此同時施行的還又一部重要行政法規(guī),即《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是國務院以第514號令發(fā)布的。從此我國職工就享有帶薪年休假的權利,相應也就成為用人單位的義務。
職工帶薪年休假也簡稱年休假,職工享受年休假期間,工資收入與正常工作期間一樣,不受休假影響。其中“年”是指公歷年度,如2008年度等。“職工”不僅指企業(yè)職工,也包括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只是兩者在計算年休假天數(shù)和相應的加班費上略有不同。下面只介紹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
按《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guī)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為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為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為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帶薪年休假的假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不能享受當年度的年休假: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shù)多于年休假天數(shù)的;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guī)定不扣工資的;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jù)生產(chǎn)、工作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tǒng)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應在1個年度內(nèi)安排。
在實際確定年休假時比較難以理解是年休假天數(shù)。下面舉例說明。
某人于2000年5月1日到單位參加工作,在4月30日前屬于已滿1年不滿10年的情形,年休假天數(shù)標準為每年5天;從5月1日至12月31日屬于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情形,年休假天數(shù)標準為每年10天,這時度的年休假天數(shù)應分兩個時間段分開計算,然后相加,即是度應享的年休假天數(shù)。
4月30日前,計算方法為:(當年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shù)&spanide;365)×職工本人全年度應享受的年休假天數(shù)=(4個月×30天/月&spanide;365)×5天/年=1.64天。其中0.64天不足1整天,應舍去,所以4月30日前應享受年休假1天。
5月1日至12月31日,計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shù)&spanide;365)×職工本人全年度應享受的年休假天數(shù)=(8個月×30天/月&spanide;365)×10天/年=6.575天。其中0.575天不足1整天,應舍去,所以5月1日至12月31日應享年休假6天。(注:4個月×30天/月和8個月×30天/月是本文為簡便而取的平均數(shù),若精確計算,需確定相應日歷天數(shù)作為計算依據(jù)。)
這樣度應享年休假共7天。
如果用人單位不安排年休假,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如果職工不同意,用人單位必須安排年休假。
如果用人單位不安排年休假,職工本人也同意的,用人單位必須向職工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標準是職工日工資的300%,該300%工資報酬不包括職工正常工資。當然職工如書面聲明放棄此300%工資報酬的亦應可以。
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規(guī)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據(jù)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用人單位還應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shù)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執(zhí)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行政處理決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