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法定工作時間每天幾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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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jù)規(guī)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需要,經(jīng)與工會和勞動者協(xié)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 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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