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再婚的婚假待遇
再婚的男女,與初婚者同樣,在取得結婚證后,夫妻關系即成立,享有法律賦予初婚夫妻同樣的權利和承擔同樣的義務。根據(jù)《*、國務院關于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職工享受婚假三天。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對再婚職工婚假問題的復函》(勞社部函[2000]84號)有這樣的答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國家有關職工婚喪假的規(guī)定精神,再婚者與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單位對再婚職工應當參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同初婚職工一樣的婚假待遇。”
同時,勞資部門在答復中關于再婚請婚假扣發(fā)相應的待遇的說法也是違反規(guī)定的。勞動部《關于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勞部發(fā)[1994]489號)第11條規(guī)定:“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綜合婚假規(guī)定
1、達到法定婚齡的員工(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結婚,憑結婚證可按請假程序請法定婚假3天;
2、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雙方均為初婚的屬于晚婚,晚婚婚假在法定婚假之外增加7天。
3、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享受晚婚假。
4、男女雙方不在同一地區(qū)(市)居住,本公司員工需赴對方居住地結婚的,按兩地距離給予路程假。
5、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6、婚假包括公休假。
7、婚假不可拆分。
8、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fā),途中的車船費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