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孕產期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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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動法》及《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對孕產期婦女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主要規(guī)定有:

(1)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2)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jù)醫(y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3)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

(4)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5)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6)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7)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哪些情形法律認定為逃避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 以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guī)定的“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一)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隱匿、銷毀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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