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新能源汽車政策及補貼標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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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等四部委聯合發(fā)布的《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9〕138號)、《關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9〕213號)、《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關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獎勵政策及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6〕7號)、《關于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審批責任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建〔2016〕877號)、《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以及省財政廳等四部門發(fā)布的《轉發(fā)財政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發(fā)展改革委關于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審批責任有關事項的通知》(浙財企〔2017〕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杭州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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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貼對象、產品和標準

(一)車輛補貼。

1.補貼產品。在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在本市完成購買、上牌且在本市運行的,且已納入工業(yè)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國產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2.補貼對象。地方財政補貼對象為消費者。銷售單位在銷售新能源公交車和燃料電池汽車時,按照扣減中央和地方財政補貼后的價格與消費者進行結算,地方財政按程序將新能源汽車銷售單位墊付的補貼資金撥付給銷售單位。

3.補貼標準。

(1)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按已取得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的50%給予地方配套補貼。

(2)燃料電池汽車按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的1:1給予地方配套補貼。燃料電池汽車技術要求參照當年度中央財政補貼相關技術要求。如今后國家政策對地方財政配套有明確規(guī)定的,按國家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3)每輛車輛享受中央和地方財政補貼的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銷售價格須與市場公允價相符)的50%。如補貼總額高于車輛銷售價格50%的,按車輛銷售價格的50%扣除中央財政補貼后計算地方財政補貼金額。

(二)充換電設施補貼。

1.補貼產品。在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在本市建設的公用和共用充換電設施(含充換電站、樁及裝置);以及安裝的個人充電樁。

2.補貼對象。在本市登記注冊的公用和共用充換電設施投資主體,以及在本市購買新能源汽車并上牌的個人消費者,在自有(或有1年及以上使用權)固定車位上通過電力部門報裝的自用充電樁。

3.補貼標準。公用和共用充換電設備(含充換電站、樁及裝置),按實際投資額的30%給予補貼;個人消費者自用充電樁給予一次性600元/樁的充電費補貼,由電力部門以充值方式劃入個人消費者自用充電樁電表賬戶。

在蕭山區(qū)、余杭區(qū)、富陽區(qū)、臨安區(qū)及三縣(市)推廣的新能源汽車和投資建設的充換電設施項目,地方財政配套補貼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二、對企業(yè)、產品和消費者的要求

1.申請新能源汽車地方財政補貼的個人消費者和單位消費者,其純電動公交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和燃料電池汽車須在本市購買、上牌且在本市運行。

2.單位消費者應是在本市注冊登記的各類組織,包括黨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

3.個人消費者購買車輛時,應是擁有本市戶籍人員、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引進人才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人員、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居住證》或《浙江省臨時居住證》,且近兩年(含)連續(xù)在本市繳納(不含補繳)社會保險的非本市戶籍人員;駐杭部隊(含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軍人;持有效身份證明并在本市連續(xù)居住兩年以上,且每年累計居住9個月以上的港澳臺地區(qū)居民、華僑和外國人。

4.非在杭注冊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yè)在杭銷售新能源汽車的,須在本市市場監(jiān)管部門注冊登記或委托一家在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銷售機構。

5.參與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yè)或銷售機構應向市經信局申請備案。備案內容包括企業(yè)的基本情況、產品公告參數、推薦目錄、產品售價、生產企業(yè)銷售委托書、實時監(jiān)控功能等。

6.參與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車輛(不含個人購買燃料電池汽車),應由參與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yè)或銷售機構向市交通局提出推廣申請并經核準。申請推廣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推廣數量、車型、生產廠家、售價、電池(包括燃料電池)容量、成本、用途等。

7.個人消費者購買燃料電池汽車的,可享受補貼的車輛不超過1輛。

8.個人消費者購買燃料電池汽車,自初次登記之日起2年內,不得過戶給非個人用戶。

三、申請程序和資金撥付

(一)車輛補貼。

由符合條件的新能源公交車、燃料電池汽車銷售單位填寫《杭州市購買新能源公交車、燃料電池汽車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并將申請表和以下材料的復印件裝訂成冊,分別向市經信局、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各提交一份申請材料,提出補貼申請:

1.車輛銷售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yè)執(zhí)照和稅務登記證(或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2.國家市場監(jiān)管總局認可的檢測機構出具的已售新能源公交車、燃料電池汽車車型的檢驗報告。

3.提供購車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車輛買賣合同;機動車統(tǒng)一銷售發(fā)票;電池、電機、電控發(fā)票(價格證明);完稅證明;車輛所有權登記證書和行駛證復印件。

4.銷售車輛已取得中央財政補貼的相關材料。

5.企業(yè)申請補貼信息真實性承諾書。

經市經信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財政局審核確定后,聯合行文撥付資金。

(二)充換電設施補貼。

由符合條件的充換電設施建設單位填寫《杭州市充換電設施項目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并將申請表和以下材料的復印件裝訂成冊,分別向市建委、市經信局、市財政局提出補貼申請:

1.項目投資建設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yè)執(zhí)照和稅務登記證(或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2.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新能源電動汽車公用充電設施建設管理的實施細則(試行)》(杭新汽基建〔2018〕1號)文件要求確認的備案資料;

3.符合國家相關資質要求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項目審計報告及設備投資財務投資清單;

4.項目驗收相關證明材料;

5.證明充換電設施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技術標準和設計規(guī)范的檢驗檢測或認證等資料;

6.證明充換電設施具有公用或共用屬性、符合國家和地方管理要求,且已接入全市充換電設施信息管理平臺的有關資料;

7.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經市經信局、市建委、市財政局審核確定后,聯合行文撥付資金。

(三)個人充電樁補貼。

根據國網浙江省電力有限公司杭州供電公司提供的《杭州市個人自用充電樁充電費財政補助資金情況表》,經市建委、市經信局、市財政局審核確定后,聯合行文將資金撥付至國網浙江省電力有限公司杭州供電公司,由國網浙江省電力有限公司杭州供電公司按自用充電樁報裝入網情況,分別劃入個人消費者自用充電樁電表賬戶。

四、責任分工

市經信局為杭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部門,負責做好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的組織實施工作,牽頭組織落實補貼資金的申報和審核工作;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本市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工作;市建委負責本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的推進工作;市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及時足額撥付中央財政補貼資金和地方財政配套補貼資金;各區(qū)、縣(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負責組織本轄區(qū)內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yè)的基礎申報和初審工作,落實地方配套政策。

五、工作要求和監(jiān)督管理

(一)新能源汽車銷售單位要嚴格區(qū)分企業(yè)銷售優(yōu)惠和政府財政補貼,不得將財政補貼納入企業(yè)優(yōu)惠額度,不得以已享受價格優(yōu)惠等為由拒不兌付財政補貼,不得因財政補貼提高新能源汽車銷售價格,確保消費者切實享受國家財政補貼。

(二)上本市牌照并已領取地方財政配套補貼的新能源公交車,在外地營運的,一經查實,將收回已取得的地方財政配套補貼資金,暫;蛉∠嚓P單位和個人的補貼申請資格。

(三)補貼資金必須?顚S,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對違反規(guī)定的,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有關規(guī)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執(zhí)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政策實施期間如國家政策、推廣應用規(guī)模、成本等因素發(fā)生變化,我市將適時對政策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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