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發(fā)改委、公安局、市場監(jiān)管局、城市管理局四部門聯(lián)合印發(fā)了《關于完善我市中心城區(qū)政府定價管理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通告》(龍發(fā)改通告〔2020〕2號,以下簡稱《通告》),自2020年8月1日起執(zhí)行,F(xiàn)解讀如下。
一、《通告》出臺的必要性
一是形勢發(fā)展的需要。我市汽車保有量不斷增加,公共停車泊位難以滿足現(xiàn)狀,“停車難、停車亂”現(xiàn)象頻發(fā)。利用價格杠桿促進有效停車,激活停車資源利用率、周轉率,規(guī)范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很有必要。
二是規(guī)范管理的需要,F(xiàn)已納入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場有28處,執(zhí)行的收費標準不一,有必要按類別規(guī)范收費標準。同時,重新梳理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場。
三是政策完善的需要。路內停車泊位屬于公共資源,市民都有權享受和利用,但并不意味著免費!*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資源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實行使用資源付費”,在路內停車泊位停車需要支付一定的費用。
二、《通告》出臺的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福建省定價目錄》《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 福建省交通運輸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實施意見》(閩價服〔2016〕233 號)、《龍巖中心城區(qū)主城區(qū)停車場規(guī)劃建設管理辦法》《龍巖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
三、《通告》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適用范圍!锻ǜ妗愤m用于在我市中心城區(qū)范圍內,提供機動車停放場地服務并收費的,且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公共停車場(含停車場、停車庫、停車樓等停車場所)以及路內停車泊位。路內停車泊位,是指經授權的部門、機構在城市道路上依法施劃的臨時停放機動車的泊位,含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背街小巷等依法施劃的臨時停車泊位。
(二)完善類別劃分及收費標準。一是按照停車場的性質和特點,將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公共停車場劃分為三類,按類別制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二是路內停車泊位先試行同一收費標準,今后視收費執(zhí)行情況、地理位置、供求關系及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逐步推行按泊位等級制定類別停車泊位收費標準。
(三)完善免費停車的情形。一是在《龍巖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免費停車情形基礎上,根據《福建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等5部門關于新能源汽車停車服務收費優(yōu)惠措施的通知》(閩建城函〔2019〕130號)規(guī)定,增加新能源汽車停車服務收費優(yōu)惠政策。二是為鼓勵全民健身,結合停車場地理位置、供求狀況等因素,在“車輛停放30分鐘(含)內免費”的基礎上,延長部分停車場的停車免費時長。三是明確車輛實際停放時間超過免費停放時間的,免費停放時間計入停車計費時間。
(四)實行清單制管理。建立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公共停車場類別清單及路內停車泊位清單管理制度。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場及路內停車泊位必須在政府門戶網站及e龍巖平臺上向社會公布,并及時進行動態(tài)調整。
第一批納入收費管理的路內停車泊位為閩西交易城一期及南城街道蓮東片區(qū)范圍內的臨時停車泊位。收費單位是龍巖市國城置地有限責任公司。今后根據經授權的部門、機構提供的泊位設置情況,將其他區(qū)域的路內停車泊位納入收費管理。
(五)強調設置收費公示牌。收費單位應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置收費公示牌,標明經營者名稱、價格管理形式、收費依據、收費標準、免費情形、消費者投訴舉報熱線12315等內容。
(六)實行停車場登記制。結合此次停車場類別劃分及路內停車泊位設置情況,今后停車場經營者提交《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公共停車場登記表》,經實地查看,明確是政府定價管理的即納入清單并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