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費的收費標準,應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三種定價形式。其中,住宅區(qū)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車場等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
具體定價形式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qū)域內機動車保有量和停放服務供求關系確定。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釋頒布替換。《民法典》(2021.1.1生效)。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 建筑區(qū)劃內,規(guī)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