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越南《年輕人報》19日報道,越南政府監(jiān)察總署和內務部聯(lián)合下發(fā)通知,要求重獎反腐舉報有功人員。
通知規(guī)定,根據舉報人在反腐行動中的具體表現,可以分別獲得由*頒發(fā)的勇敢獎章、總理或由其他政府部門頒發(fā)的獎狀,獎金分別是當月最低工資標準的60倍、40倍和20倍。目前越南每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15萬越南盾(約合54美元)。
此外,舉報人幫助追回當月最低工資標準600倍以上贓款時,可獲得贓款價值10%的獎勵,但最高不得超過最低工資標準的3000倍。
通知說,規(guī)定將于5月1日開始實施,獎勵資金由政府監(jiān)察總署下設的防控腐敗獎勵基金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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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貪污腐敗舉報是檢察機關開展反腐敗斗爭的重要方式,也是檢察機關開展專門工作和走群眾路線相結合的重要載體和形式,具有很強的社會實踐性和參與性。但是,從目前的情況看,雖然最高人民檢察院先后頒布了《獎勵舉報人員暫行辦法》、《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guī)定》等內部規(guī)范性文件,對于反腐舉報激勵機制作了若干規(guī)定,有力地指導了全國檢察機關依法開展反腐舉報獎勵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fā)展以及法治建設的進步,尤其是檢察體制改革的深入,現有的反腐舉報激勵機制面臨著一些比較突出的問題:獎勵金額偏低、獎勵范圍過小、獎勵兌現時間較長、獎勵程序繁瑣、獎勵過程容易泄密等,這就使得現有機制難以真正起到激勵補償的作用。
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四個方面完善激勵機制。
一是激勵機制。對于物質獎勵,可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司法解釋的方式,在全國范圍內明確反腐舉報獎勵的標準,各省級檢察機關可以在此基礎上制定符合與當地經濟發(fā)展水平相符的獎勵標準,還可以考慮設立專門的反腐舉報獎勵基金,獎勵基金由財政按年度撥出?罱o檢察機關作為基金的原始積累,收益用于獎勵舉報人,做到?顚S谩4送,對于舉報人在舉報過程中的交通、住宿、餐飲等費用,檢察機關應給予適當的補償。在獎勵方式方面,應在發(fā)放時遵循“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人安全不會帶來不利影響”原則,如果需要公開獎勵應當經舉報人同意,開通舉報獎勵綠色通道,在發(fā)放獎勵時設置密碼,舉報人可以憑借檢察機關發(fā)給的專用密碼條到指定銀行領取獎金。
在獎勵范圍上,應采用“信息有效說”,即凡是所舉報的信息對于查辦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有效的,按照舉報內容對于查辦案件作用的大小予以分級獎勵,可以借鑒我國臺灣地區(qū)《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的規(guī)定,將獎勵的等級依量刑輕重,分為八級。
在獎勵時間上,并非要等到法院判決以后方可給予獎勵,如果舉報人在偵查階段或者審查起訴階段提出獎勵要求的,檢察機關可以綜合案件情況和舉報人家庭情況,先予支付部分獎金,待一審判決后,再視情況補足剩余獎金。與此同時,對于精神獎勵而言,在征得舉報人同意后,檢察機關可以給予舉報人適當的精神獎勵,授予其榮譽稱號,建議所在單位給予獎勵。
二是協(xié)同配合機制。對內而言:檢察機關舉報中心應加強與反貪部門、反瀆部門之間的聯(lián)系和協(xié)調,確定具體的舉報獎勵對象、舉報獎勵范圍以及舉報獎勵標準,同時加強對舉報人獎勵的保密工作,依法保障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對外而言:一方面,檢察機關對需要公開獎勵,特別是給予精神獎勵的,例如授予榮譽稱號、頒發(fā)榮譽證書、建議晉職晉級的,積極協(xié)調和聯(lián)系有關人事部門以及舉報人所在單位,共同將舉報獎勵工作落到實處,依法保障舉報人應當享有的榮譽權。另一方面,要重視發(fā)揮社會對于反腐舉報獎勵的作用,建立健全同社會公益組織以及社會公眾之間關于反腐舉報獎勵之間的聯(lián)系和協(xié)調機制,定期開展聯(lián)席會議,充分用好“官方反腐舉報”和“民間反腐舉報”兩個平臺,引導社會公益組織和大眾媒體有序參與到反腐舉報獎勵工作中來,充分吸收民間資金充實反腐舉報基金,并逐步形成工作合力,為反腐舉報激勵機制建設不斷注入“正能量”。
三是對外宣傳機制?梢钥紤]建立檢察機關與媒體之間的合作關系,通過利用全媒體技術,將傳統(tǒng)媒體和新興媒體相結合、平面媒體和立體媒體相結合、紙質媒體和數字媒體相結合,多角度開展反腐舉報公益宣傳活動,積極宣傳反腐舉報激勵機制的相關內容,逐步引導社會公眾樹立正確的舉報觀,激發(fā)社會公眾依法舉報的熱情,強化社會公眾依法舉報意識,滿足社會公眾依法舉報的需求。比如,北京市朝陽區(qū)檢察院開通官方微博,積極發(fā)布反腐舉報獎勵內容,鼓勵社會公眾依法進行舉報。再比如,上海市檢察機關通過機場電子屏幕,公布反腐舉報方式,鼓勵社會公眾開展反腐舉報工作。通過積極廣泛的宣傳活動,促使形成一種“勇于舉報、敢于舉報、舉報光榮”的良好社會風氣和環(huán)境,助力“法治反腐”建設。
四是監(jiān)督制約機制。要加強對反腐舉報激勵機制的監(jiān)督和制約,防止反腐舉報獎勵這一公權力被私用或者濫用。首先,檢察院內部檢務督察委員會應將舉報獎勵實施情況作為重點督察內容之一,定期和不定期地聽取獎勵實施情況匯報,采取抽查措施。其次,將對反腐舉報獎勵的實施情況納入到人民監(jiān)督員的監(jiān)督范圍,采取檢察機關定期匯報和人民監(jiān)督員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加強對獎勵情況的監(jiān)督尤其是獎勵基金的使用。最后,賦予舉報人一定的救濟權,如果舉報人在舉報獎勵實施過程中,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以向上一級檢察院進行控告,上級檢察院應當在七日內將辦理結果告知舉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