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房產稅征收方案細則,山西房產稅政策征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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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房產稅開征新改革體制方案/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相關資訊,暫未出臺的信息參考以前年度。如有變動,請以當地相關部門的公布消息為準。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我省城市、縣城、建制鎮(zhèn)和工礦區(qū),均應征收房產稅。

“城市”包括設區(qū)的市的市區(qū)和郊區(qū),不設區(qū)的市的市區(qū):“縣城”指縣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鎮(zhèn):“建制鎮(zhèn)”指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建制鎮(zhèn):“工礦區(qū)”指符合國務院規(guī)定的建制鎮(zhèn)標準,但尚未設立鎮(zhèn)建制的工商業(yè)比較發(fā)達、人口比較集中的大中型工礦企業(yè)所在地。開征房產稅的工礦區(qū)須經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條 企業(yè)及應繳納房產稅的單位無租占用免稅單位的房屋,應由使用單位繳納房產稅。

對免征房產稅的單位和個人出租免稅房屋,應由出租單位(個人)繳納房產稅。

第四條 依照房產余值納稅的單位和個人,按下列辦法計算繳納:

一九八0年底以前修建的房屋,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計算繳納;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以后修建的房屋,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百分之二十后的余值計算繳納。

沒有房產原值的,由當地稅務機關參照同類房產核定。

對改擴建或裝修后的房屋,應調整房產原值。

第五條 新建房屋從房屋入帳的次月起征收房產稅。沒有驗收入帳但已投入使用的,應從使用之日起征收房產稅。

第六條 除《條例》第五條規(guī)定免稅者外,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一、醫(yī)院、學校、幼兒園、托兒所自用的房屋;

二、營業(yè)用的人防設施暫免征房產稅;

三、自收自支企業(yè)化管理的事業(yè)單位自用的房產暫免征房產稅。

第七條 納稅單位或個人繳納房產稅有困難,需要減免稅的,可根據我省稅收管理體制規(guī)定,報經稅務機關批準,定期給予減免房產稅。

第八條 房產稅的納稅期限,按年征收,分半年繳納。上半年應繳稅款于六月份征收入庫,下半年應繳稅款于十二月份征收入庫。房產管理部門收取的稅金,按月繳納房產稅。

第九條 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納稅人總分支機構不在一地或跨地區(qū)的企業(yè),由房產座落地稅務機關征收。

第十條 房產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和《山西省稅收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細則由省財政廳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細則從《條例》實施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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