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在上海購房的你,是否還不知道上海購房的最新稅收政策是怎么規(guī)定的呢?下面小編給大家分享的2016上海購房稅收政策,希望能幫到你!
2016上海購房稅收政策
一、房產交易稅新政策
個人所得稅:凡是房產交付時間不足2年的,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有兩種交納方式:
1、適用于可以提供房產原價值憑證的:(實際成交價格-原購買價格-合理費用)×20%;
2、適用于不能提供房產原價值證明或者合理費用憑證的:房產實際成交價格的1%。
營業(yè)稅:凡是房產證(或者稅務部門出具的契稅稅票)填發(fā)時間不足2年的,需要交納成交價格5.5%的營業(yè)稅,滿5年后,屬于普通住宅的免交,屬于非普通住宅的按照(實際成交價格-原購買價格)×5.5%的標準交納;
印花稅:二手房的買賣雙方各交納成交價格的萬分之五作為印花稅。
契稅:成交價格的1.5%,如果是非普通住宅的房產,其契稅需要按照成交價格的3%交納;
二、房產交易稅如何征收
1、契稅,符合住宅小區(qū)建筑容積率在1.0(含)以上、單套建筑面積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在120平方米基礎上上浮16.7%)、實際成交價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等三個條件的,在房產交易稅里,視為普通住宅,征收房屋成交價的1.5%的契稅。反之則按3%。
2、印花稅,買賣雙方各繳納房價款的0.05%。
3、營業(yè)稅,購買時間在5年內的房屋需繳納的房屋交易稅-營業(yè)稅為:成交價×5%;5年后普通住宅不征收營業(yè)稅,高檔住宅征收買賣差價5%的營業(yè)稅。
2016上海購房稅收政策相關法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第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y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
(二)城鎮(zhèn)職工按規(guī)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
(四)財政部規(guī)定的其他減征、免征契稅的項目!
第七條規(guī)定:“經批準減征、免征契稅的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屬于本條例第6條規(guī)定的減征、免征契稅范圍的,應當補繳已經減征、免征的稅款。”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規(guī)定:
“……(五)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回購經濟適用住房繼續(xù)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稅。
(六)對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在法定稅率基礎上減半征收契稅。”
三、根據《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huán)節(jié)契稅營業(yè)稅優(yōu)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的規(guī)定:
“一、關于契稅政策(一)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
(二)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擁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購買的家庭第二套住房!㈥P于實施范圍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深圳市暫不實施本通知第一條第二項契稅優(yōu)惠政策及第二條營業(yè)稅優(yōu)惠政策,上述城市個人住房轉讓營業(yè)稅政策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y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9號)執(zhí)行。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區(qū)適用本通知全部規(guī)定。本通知自2017年2月22日起執(zhí)行。”
2016上海房產稅收共有兩種最新計算方法
(一)從價計算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房產原值×(1一減除比率)×1.2%
(二)從租計算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房產租金收入×12%
要按照上述公式計算應繳納的房產稅,首先您需要準確確定房產的原值和房產租金收入,也就是稅收上所說的計稅依據:
計稅依據
(一)以房產的計稅余值作為計稅依據:
對于經營自用的房屋,是以房產的原值一次性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來作為計稅依據的。(減除的比例將由各省在10%--30%的幅度內確定。)如果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將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1.投資聯(lián)營的房產
以房產投資聯(lián)營,投資者參與投資利潤分紅,共擔風險的情況,按房產原值作為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
2.融資租賃房屋
融資租賃房屋的情況,由于租賃費包括購進房屋的價款、手續(xù)費,借款利息等,與一般房產稅的計算有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對房產的計稅余值征稅,另一方面是對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進行征稅,因而從應納稅額的計算來說也有兩種方法:
(一)從價計算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房產原值×(1一減除比率)×1.2%
(二)從租計算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房產租金收入×12%
2017年上海購房稅收減免政策
(一)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且屬于該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計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積(指住房建筑面積,下同)人均不超過60平方米(即免稅住房面積,含60平方米)的,其新購的住房暫免征收房產稅;人均超過60平方米的,對屬新購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積,按本暫行辦法規(guī)定計算征收房產稅。
合并計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積為居民家庭新購住房面積和其它住房面積的總和。
本市居民家庭中有無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經核定可計入該居民家庭計算免稅住房面積;對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居民家庭,免稅住房面積計算辦法另行制定。
(二)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購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內出售該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購住房已按本暫行辦法規(guī)定計算征收的房產稅,可予退還。
(三)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購住房、且該住房屬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暫免征收房產稅。
(四)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引進的高層次人才、重點產業(yè)緊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證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購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暫免征收房產稅。
(五)持有本市居住證滿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購房人,其在本市新購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暫免征收房產稅;持有本市居住證但不滿3年的購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暫行辦法規(guī)定計算征收房產稅,待持有本市居住證滿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產稅,可予退還。
(六)其他需要減稅或免稅的住房,由市政府決定。
另外上海市年底調整了普通住宅標準,具體《關于調整本市普通住房標準的通知》,宣布自11月20日起上海執(zhí)行新的普通住房標準,外環(huán)外、內外環(huán)間、內環(huán)內單套建筑面積140平方米以下,價格分別低于230萬元、310萬元、450萬元的為普通住房。
上海市十四屆人大三次會議閉幕后的新聞發(fā)布會上,上海市市長楊雄已明確指出,今年上海樓市的限購政策將不會改變。楊雄表示,上海房地產市場運行總體平穩(wěn),12月份新建商品住宅價格下跌4.4%,2015年上海的房地產調控目標和方向不變,進一步促進市場平穩(wěn)發(fā)展,防止大起大落。原有的限購措施不會改變。
提示:頁中所涉面積,如無特殊說明,均為建筑面積;所涉及裝修狀況、標準以最終合同為準。
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huán)節(jié)契稅營業(yè)稅優(yōu)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23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建委、房地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qū))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建設局:
根據國務院有關部署,現就調整房地產交易環(huán)節(jié)契稅、營業(yè)稅優(yōu)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關于契稅政策
(一)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
(二)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擁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購買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納稅人申請享受稅收優(yōu)惠的,根據納稅人的申請或授權,由購房所在地的房地產主管部門出具納稅人家庭住房情況書面查詢結果,并將查詢結果和相關住房信息及時傳遞給稅務機關。暫不具備查詢條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詢結果的,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提交家庭住房實有套數書面誠信保證,誠信保證不實的,屬于虛假納稅申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并將不誠信記錄納入個人征信系統(tǒng)。
按照便民、高效原則,房地產主管部門應按規(guī)定及時出具納稅人家庭住房情況書面查詢結果,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提出的稅收優(yōu)惠申請限時辦結。
(四)具體操作辦法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稅務、房地產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二、關于營業(yè)稅政策
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yè)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yè)稅。
辦理免稅的具體程序、購買房屋的時間、開具發(fā)票、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行為及其他相關稅收管理規(guī)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wěn)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2005〕26號)、《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8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稅收政策執(zhí)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172號)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三、關于實施范圍
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深圳市暫不實施本通知第一條第二項契稅優(yōu)惠政策及第二條營業(yè)稅優(yōu)惠政策,上述城市個人住房轉讓營業(yè)稅政策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y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9號)執(zhí)行。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區(qū)適用本通知全部規(guī)定。
本通知自2017年2月22日起執(zhí)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
2017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