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包發(fā)改價字[2018]46號及[2018]180號文件通知,自來水到戶綜合價格由自來水價格和不征稅自來水及代收費(污水處理費)組成,具體收費標準如下:
注意!。
1、持有《包頭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享受定期撫恤和定期補助的優(yōu)撫對象等居民生活用水價格和污水處理費執(zhí)行2007年標準,即水價1.92元/立方米,居民用水戶“不征稅自來水”0.1元/立方米,污水處理費0.4元/立方米,終端水價2.42元/立方米。
2、居民用水戶“不征稅自來水”暫時執(zhí)行0.03元/立方米,到戶價格相應減少0.07元/立方米,到戶價格與原供水價格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