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公辦中小學幼兒園2015年春季學期收費項目和標準公示表
宿遷市公辦中小學幼兒園2015年春季學期收費項目和標準公示表
序號 | 收費項目 | 計量單位 | 收費標準(元) | 收費對象及范圍 | 收費文件依據(jù) | |
一、義務教育學校 | ||||||
1 | 寄宿生住宿費 | 元/生?學期 | 150 | 僅限市區(qū)范圍內的城市學校收取 | 《省物價局省教育廳轉發(fā)國家發(fā)展改革委、教育部關于規(guī)范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蘇價費[2010]336號);《關于公布中小學幼兒園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宿價費[2011]110號);《關于調整全市中小學生校服費和普通高中教材費標準的通知》(宿價費[2012]115號);省教育廳、省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省物價局、省糾風辦《關于加強全省中小學教輔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蘇教規(guī)〔2012〕9號)。 | |
2 | 社會實踐活動費 | 元/生?學期 | 小學15 初中20 | 僅限市區(qū)范圍內的城市學校收取 | ||
3 | 夏季校服費 | 元/生?套 | 小學不超過60 初中不超過70 | 僅限市區(qū)范圍內的城市學校收取 | ||
4 | 教輔材料費 | 元/生?學期 | 按實收取 | 經教材選用委員會審定的,小學3?6年級、初中非畢業(yè)年級“一科一輔”,初中畢業(yè)年級可增加一套考試類輔導材料,學生自愿 | ||
二、普通高中學校 | ||||||
(一) | 學費 | 元/生?學期 | 800 | 省三星級及以上 | 《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全市公辦普通高中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宿價費[2008]18號); 《關于公布中小學幼兒園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宿價費[2011]110號); 《關于調整全市中小學生校服費和普通高中教材費標準的通知》(宿價費[2012]115號); 省教育廳、省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省物價局、省糾風辦《關于加強全省中小學教輔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蘇教規(guī)〔2012〕9號)。 | |
元/生?學期 | 600 | 市二星級 | ||||
元/生?學期 | 400 | 一般高中 | ||||
(二) | 寄宿生住宿費 | 元/生?學期 | 150 | 達到“六有”標準 | ||
(三) | 代辦費 | |||||
1 | 教材(含磁帶)費 | 元/生?學期 | 280 | 高一年級 | ||
元/生?學期 | 230 | 高二年級 | ||||
元/生?學期 | 140 | 高三年級 | ||||
2 | 教輔材料費 | 元/生?學期 | 按實收取 | 經教材選用委員會審定的,非畢業(yè)年級“一科一輔”,畢業(yè)年級可增加一套考試類輔導材料,學生自愿 | ||
3 | 作業(yè)本費 | 元/生?學期 | 50 | 高中各年級 | ||
4 | 社會實踐活動費 | 元/生?學期 | 10 | 高中各年級 | ||
三、幼兒園 | ||||||
(一) | 保育教育費 | 元/幼兒?月 | 320 | 省優(yōu)質幼兒園。 | 無財政撥款的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收費標準在同等級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收費標準基礎上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過20%。 | 《關于公布中小學幼兒園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宿價費〔2011〕110號);《江蘇省物價局江蘇省教育廳江蘇省財政廳關于印發(fā)〈江蘇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蘇價規(guī)[2012]2號);《關于明確幼兒園托管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宿價費〔2013〕115號)。 |
元/幼兒?月 | 220 | 市優(yōu)質幼兒園 | ||||
元/幼兒?月 | 100 | 合格幼兒園 | ||||
(二) | 托管費 | 元/幼兒?月 | 70 | 家長自愿;農村幼兒園不作要求。 | ||
(三) | 代辦伙食費 | 元/幼兒?月 | 按實收取 |
一、補充說明:1.上表中的“市區(qū)范圍內的城市學!笔侵甘兄睂、宿城區(qū)直屬和市區(qū)街道辦、宿遷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湖濱新區(qū)、洋河新區(qū)等公辦義務教育學校,不包括市區(qū)范圍內的農村鄉(xiāng)鎮(zhèn)(街道)學校;2.學生自愿在校就餐的,伙食費按實收取;3.高中和中專招生報名考試費、高校招生報名考試收費(標準按省市規(guī)定執(zhí)行)在考試時收取,寒暑假作業(yè)發(fā)放時按實收費;4.學校收取高一新生擇校費后,不再收取學費;5.學校公寓式學生宿舍收費標準由物價部門另行核定;6.民辦學校收費標準以物價主管部門批文為準,民辦學校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減免學費執(zhí)行《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民辦教育健康持續(xù)發(fā)展的意見》(宿發(fā)[2009]22號)規(guī)定的標準。
二、舉報電話:市物價局12358,市教育局84389515、84389620;沭陽縣83690223,泗陽縣80833018,泗洪縣86228940,宿豫區(qū)80986415,宿城區(qū)82960314,開發(fā)區(qū)88859630,湖濱新區(qū)84831796,洋河新區(qū)82668008。
宿遷市教育局宿遷市物價局宿遷市財政局
201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