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產假。
指職業(yè)女性在分娩前、后的一定時間內所享受的有薪假期。其宗旨在于維持、恢復和增進受保護產婦身體健康、工作能力及料理個人生活的能力,并使嬰兒得到母親的精心照顧和哺育。按照1919年第3號《生育保護公約》要求,產假至少為12周。1952年第95號《保護生育建議書》又提出,產假應延長至14周。2000年第183號《關于修訂1952年<生育保護公約>(修訂)的公約》規(guī)定,產假不少于14周。目前,大多數國家采納了國際勞工組織的建議。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fā)展和對婦幼保健工作的重視,一些國家的產假規(guī)定有延長的趨勢。
二是生育津貼。
指職業(yè)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不再從事有報酬工作以致收入中斷,及時給予定期的現金補助,以維護和保障婦女及嬰兒的正常生活。1919年第13號《生育保護公約》,第一次對生育津貼做出了通用性的國際規(guī)范。1952年在該公約修訂中,明確“津貼標準不應低于該婦女過去收入的三分之二”。1952年第95號《保護生育建議書》和2000年第191號《關于修訂1952年〈生育保護建議書〉的建議書》都提出,生育津貼應等于該婦女生育之前的收入全部。
生育津貼一般按收入的一定百分比支付。各國在制定生育津貼標準時,一般都采取較優(yōu)惠的政策,不少國家規(guī)定相當于女性勞動者生育前原工資的100%。有的國家或地區(qū)規(guī)定不低于原工資的二分之一。
三是醫(yī)療服務。
指為職業(yè)婦女提供的妊娠、分娩和產后的醫(yī)療照顧,以及必要的住院治療。婦女懷孕后體內各個系統(tǒng)發(fā)生變化,主要臟器負擔加重。定期對孕婦進行體檢,并提供從懷孕到分娩的一系列醫(yī)療服務,以了解孕婦身體健康狀況和胎兒成長情況,對于保證婦女及嬰兒的身體健康,提高人口質量具有重要意義。各國生育保險提供給懷孕婦女的醫(yī)療服務,一般是根據本國的經濟實力和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來制定相應服務范圍的,大多數國家為女職工提供從懷孕到產后的醫(yī)療保健及治療。
需要指出的是,生育保險完全由企業(yè)承擔,個人是不繳納任何費用的。
只要你還在職,只要你是要結婚生子的,就不能不用到生育保險。在這個高效率的工作時代,想請一段時間的產假幾乎是沒什么可以,動輒就炒你魷魚。但是通過今天這篇文章,至少我們能夠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本來該有的一些福利待遇。在不過分奢求企業(yè)給產假同時也要保證我們應該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