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全面二孩政策,常州市依法對《常州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辦法》進行相應修改,并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于前天發(fā)布。
常州市作出新的假期規(guī)定:婚假在法定婚假(3天)的基礎上延長至13天;1月1日起合法生育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guī)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30天,并且男方享受護理假15天;同時明確,延長的婚假、產假和護理假不包括國家法定休假日,且視為出勤。
據(jù)了解,我國《勞動法》對產假有如下規(guī)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98天)的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2周;難產的,增加產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2周。
常州市此次同時明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196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按規(guī)定繼續(xù)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和獨生子女死亡、傷殘扶助政策;1月1日以后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獎勵和扶助政策。同時,保留常州市原有的獨生子女入園和醫(yī)療政策待遇。
據(jù)統(tǒng)計,常州市目前符合兩孩生育條件的夫妻共計38.35萬對,其中40歲以下的20.35萬對,預計今后5年年均新增出生人口3000~5000人。
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在懷孕和分娩的婦女勞動者暫時中斷勞動時,由國家和社會提供醫(yī)療服務、生育津貼和產假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國家或社會對生育的職工給予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yī)療保健的社會保險制度。我國生育保險待遇主要包括兩項。一是生育津貼,二是生育醫(yī)療待遇。人社部《生育保險辦法(征求意見稿)》從2012年11月20日起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明確,生育險待遇將不再限戶籍,單位不繳生育險須掏生育費。
生育保險是通過國家立法規(guī)定,在勞動者因生育子女而導致勞動力暫時中斷時,由國家和社會及時給予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我國生育保險待遇主要包括兩項。一是生育津貼,二是生育醫(yī)療待遇。其宗旨在于通過向職業(yè)婦女提供生育津貼、醫(yī)療服務和產假,幫助他們恢復勞動能力,重返工作崗位。
最新《常州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辦法》將出臺
為貫徹落實全面兩孩政策,常州市依法對《常州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進行了相應修改并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實施辦法》圍繞實施全面兩孩政策,重點在生育調節(jié)、獎勵扶助與社會保障等涉及民生事項的內容上進行修改,努力做到既保障國家提倡實行計劃生育期間生育一個孩子夫婦的已有權利,又突出建立健全與全面兩孩政策相適應的管理和保障制度。主要內容有:
1.改革生育服務管理。一是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實行登記服務制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到一方戶籍地或居住地辦理生育登記,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二是符合《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guī)定再生育第三個及以上子女的實行審批制度,由夫妻申請并經轄市(區(qū))衛(wèi)生計生部門審批后方可生育。
2.完善利益導向政策。一是調整假期。根據(jù)《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guī)定,取消初婚夫妻的晚婚假和晚育假,作出新的假期規(guī)定:婚假在法定婚假的基礎上延長十天;1月1日起合法生育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guī)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同時明確相應的婚假、產假和護理假不包括國家法定休假日且視為出勤。二是繼續(x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政策。按照“老人老辦法”的原則,明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即196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按規(guī)定繼續(xù)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和獨生子女死亡、傷殘扶助政策;1月1日以后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獎勵和扶助政策。三是保留我市原有的獨生子女入園和醫(yī)療政策待遇。四是調整與全面兩孩政策不相適應的內容。
3.落實相關社會保障規(guī)劃。針對全面兩孩政策對人口規(guī)模、人口分布、人口結構等方面的影響,提出要完善生育保險補助制度,合理配置婦幼保健、兒童照料、學前和中小學教育、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資源,增強社區(qū)幼兒照料、托老日間照料和居家養(yǎng)老等服務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