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玉林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
(一)離休、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到廣西住房公積金管理轄區(qū)外工作的;
(四)完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五)與單位終止勞動、人事關系后兩年沒有建立新的勞動、人事關系的;
(六)繳存人死亡可被宣告失蹤的,繳存人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繳存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
(七)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八)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九)以自住為目的租賃住房,租金超過家庭收入15%以上的;
(十)享受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一)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的。
“自住住房”是指繳存人或其配偶工作、生活(以工作單位或戶籍為準)所在市轄區(qū)內居住的,并對該房屋擁有所有權的住房。
職工為改善居住條件在本市購建的第二套住房,可為解決夫妻兩地分居問題購建的第二套住房,暫列入可以申請辦理提取的情形。
提取住房公積金采取轉賬方式,由公積金中心將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轉到職工所在單位的結算賬戶內,由單位支付給職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