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撤銷合同仲裁裁決作為當事人的一項重要權利,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加以理解:
(1)申請撤銷合同仲裁裁決是當事人對于符合法定撤銷情形的仲裁裁決,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的行為,當事人不得直接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
(2)基于當事人申請而行使撤銷合同仲裁裁決的權力是人民法院的一種被動行為,人民法院不得主動行使撤銷仲裁裁決的權力。
申請撤銷合同仲裁裁決要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撤銷合同仲裁裁決的主體仲裁法規(guī)定有權提出申請撤銷合同仲裁裁決的主體是當事人,即仲裁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只有作為合同仲裁的當事人才能申請法院撤銷,其他人都不可以。
2、申請撤銷合同仲裁裁決在時間上有一定的限制。當事人申請撤銷合同仲裁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當事人在上述期間內沒有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則意味著當事人自愿放棄了此項維護其利益的權利,不能再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而應當自覺履行仲裁裁決書中所確定的實體義務,另一方當事人也可以在此期限后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3、申請撤銷合同仲裁裁決的管轄當事人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要注意的是,基層法院沒有權利撤銷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必須是中級法院才可以。
4、應符合申請撤銷合同仲裁裁決的情形仲裁法對撤銷仲裁裁決的情形作出了相應的規(guī)定,歸納起來大致有以下內容:沒有仲裁協(xié)議或者仲裁協(xié)議無效;仲裁裁決處理了仲裁協(xié)議范圍以外的爭議,或者所裁決的爭議事項系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事項;仲裁員在仲裁過程中有違法犯罪情形的;仲裁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變造的;等等。
知識總結:我國《仲裁法》第五章設專章規(guī)定了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制度,第58條專門列舉了可以申請成效仲裁裁決的情形。這并不是要否定一裁終局制度,而是在有證據證明仲裁裁決出現(xiàn)法律規(guī)定的可以撤銷的情形時,給予一定的司法救濟。仲裁法中設置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程序這樣一種監(jiān)督機制,對于確保仲裁裁決的合法性和正確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