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仲裁法的規(guī)定,仲裁的基本原則是:
(1)自愿原則。
這是仲裁制度的一個基本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①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必須雙方自愿,并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②當事人雙方有權自愿選擇仲裁機構。仲裁法第6條規(guī)定:“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向哪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當事人協商選定,被選定的仲裁委員會必須仲裁。③當事人有權選擇仲裁員。根據仲裁法的規(guī)定,仲裁員由當事人自愿選任。④當事人有權約定仲裁程序中依法可約定的事項。仲裁法規(guī)定了許多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的事項,如當事人可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可約定是否開庭仲裁、是否公開仲裁、是否進行調解。
(2)仲裁獨立原則。
仲裁法第8條規(guī)定:“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是法律賦予仲裁機構和仲裁員的權力,也體現出仲裁機構的獨立性職能。仲裁的獨立性表現在仲裁機構不隸屬于任何行政機關;仲裁庭享有獨立的仲裁權,仲裁委員會不作干預;法院對仲裁的監(jiān)督只是事后監(jiān)督,不能事前干預。
(3)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guī)定,公平合理解決經濟糾紛原則。
根據事實,就是在仲裁審理過程中,要全面、客觀、深入地查清與案件有關的事實情況,包括糾紛發(fā)生的原因、發(fā)生的過程、現狀及各方的爭議所在,通過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曲直,為適用法律打下良好基礎。符合法律規(guī)定,就是仲裁庭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根據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確認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確定承擔責任的方式以及賠償數額的大小。不能撇開法律,隨心所欲。首先是件裁庭處理糾紛應當公平、公正、不偏不倚。仲裁員不同于律師,他不代表任何一方當事人的利益。無論仲裁員是哪一方選定的,他都應當公平地對待雙方當事人,公正地處理糾紛。其次,公平合理還意味著,對爭議的處理法律未作明確規(guī)定的,仲裁庭可以參照經濟貿易活動中被人們所普遍接受的做法即國際貿易慣例或者行業(yè)慣例進行裁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