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立案條件及應提交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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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爭議受理范圍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fā)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fā)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fā)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jīng)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fā)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立案條件

(一)申請人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三)有具體的申請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范圍。

三、申請人申請立案時應提交的材料

申請人提交有關申請資料是申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盡的義務,也是公正進行勞動爭議仲裁的必要條件。為加快辦理立案手續(xù),請申請人到區(qū)勞動仲裁委員會立案室及各派出庭立案室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提交如下材料:

(一) 申請人是勞動者的:

1.申請書一式2-3份;(或按被申請人人數(shù)+1提供,詳細陳述申請理由和請求,本人簽名。)

2. 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一份;(核對后留復印件)

3. 有委托代理人的,需當面簽訂并提交《授權委托書》,注明委托事項,同時提交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如當事人的代理人是執(zhí)業(yè)律師的,應提供執(zhí)業(yè)律師的證件復印件、律師所函;當事人的代理人是公民的,應提供當事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或公證機關及當事人所在居委會和村委會的親屬證明。

4. 被申請人工商注冊信息資料的打印網(wǎng)址:http://www.szaic.gov.cn;

5.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居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表、押金收據(jù)、以及被處罰憑證和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或證明書等;

申請人提交第5項證明材料時,應盡量提供,若一份都不能提供,則無法受理立案,提交時須附原件及復印件一式兩份,審核后退回原件留復印件;

6. 集體勞動爭議(30人以上)除提交以上材料外,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① 推選3至5名員工代表,填寫并提交《員工推舉代表書》(一式三份,員工本人簽名按手印);

② 填寫并提交《權益登記表》(一式三份,員工本人簽字認可,員工代表簽名);

7.申請人是工傷的,應提供由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書或職業(yè)病鑒定機構出具的職業(yè)病鑒定表和相關醫(yī)療機構作出的傷殘等級鑒定表或職業(yè)病傷殘等級鑒定表;

8.《提交材料證據(jù)清單》一式兩份;

9. 應當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二)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

1.《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

3. 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注明委托事項,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4.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與第(一)類第5項要求相同);

5. 提交《材料證據(jù)清單》一式兩份;

6. 應當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特別提醒:

一、在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內(nèi),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一方當事人通過協(xié)商、申請調(diào)解等方式向?qū)Ψ疆斒氯酥鲝垯嗬?

(二)一方當事人通過向有關部門投訴,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支付令等方式請求權利救濟的;

(三)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勞動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確定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三、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jù)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四、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nèi)提供有關證據(jù)。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nèi)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五、申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變更仲裁請求;仲裁庭對申請人增加或者變更的仲裁請求審查后認為應當受理的,應當通知被申請人并給予答辯期,被申請人明確表示放棄答辯期的除外。

申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出增加或變更仲裁請求的,應當另行提出,另案處理。

六、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也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jù)和解協(xié)議制作調(diào)解書。

七、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shù)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工作單位、住所、通訊地址和聯(lián)系電話,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通訊地址、聯(lián)系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jù)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jù)和證據(jù)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jīng)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確認。

申請人的書面仲裁申請材料齊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收件回執(zhí)。

對于仲裁申請書不規(guī)范或者材料不齊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nèi)一并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收件回執(zhí)。

八、開庭通知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至開庭之日止為案件排期期間,不計入勞動仲裁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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