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在勞動爭議仲裁法處理程序上,我國一直沿用1993年國務院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根據現(xiàn)行的《勞動合同鑒證和勞動爭議仲裁收費管理辦法》,勞動爭議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交納仲裁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處理費兩部分。勞動爭議案件每件受理費標準是:3人以下 20元;4至9人30元;1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50元。處理費按實際開支收取,主要包括:鑒定費、勘驗費、旅差費、證人誤工補助等。
表面看起來受理費的標準并不算高,但這對于貧困的弱勢群體來說已經是一種額外的負擔,更為關鍵的是,受理費顯然不等于仲裁費的全部——其中的“大頭”顯然在于處理費。與“明碼標價”的受理費不同,處理費采取“按實際開支收取”,這不僅意味著勞動者要面對更多的收費項目,同時意味著,一旦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轉而向法院提起訴訟,所有這些費用將統(tǒng)統(tǒng)打了“水漂”。
收取處理費雖然要求“按實際開支收取”,但“實際開支”究竟是多少,普通勞動者顯然無從得知,“實際開支”的這種不透明難免給少數(shù)腐敗分子留下可乘之機。實際上,某些地方就已經出現(xiàn)過一些仲裁員高額收取仲裁費用并從中貪污的案例。按照《勞動部勞動仲裁和合同鑒證費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不得就仲裁委員會關于仲裁費的決定提起訴訟。這無疑使仲裁收費缺少了強有力的外部監(jiān)督,而僅僅依靠內部監(jiān)督顯然遠遠不夠。
毋庸諱言,維權成本過高已經成為勞動者維權的一道難以逾越的門檻,更何況,支付了維權成本之后,未必就一定能得到一個令自己滿意的結果。因此而放棄勞動仲裁寧愿吃“啞巴虧”的勞動者大有人在。更有甚者,不惜承擔風險采取“激情討薪”的手段去制造輿論。
因此,無論是從降低“維權門檻”還是強化制度建設的角度來說,免收仲裁費都不失為一種固本之計。由此不僅有利于勞動仲裁更加積極有效地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同時可以促進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制度化和規(guī)范化,進一步提高勞動仲裁的社會公信力。當然,免收仲裁費之后,勞動仲裁部門勢必要面對更多壓力,如何在 “免費”之后,進一步提高勞動仲裁的效率,還有待相關部門繼續(xù)付諸努力,從而逐步實現(xiàn)仲裁員隊伍的專業(yè)化和職業(yè)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