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員會中止仲裁活動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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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仲裁活動的過程中,只要出現(xiàn)以下情況,仲裁委員會可決定中止仲裁活動:

(一) 當事人喪失行為能力,尚未確定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二) 職工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其親屬參加仲裁活動;

(三)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仲裁活動;

(四) 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jù),而另一案尚未審結;

(五) 其他應當中止仲裁活動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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