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原副校長褚健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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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6日一審公開審理并當庭宣判浙江大學原副校長褚健貪污及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案,認定被告人褚健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犯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褚健貪污所得財物予以追繳。

法院審理查明,1999年至2002年,被告人褚健利用擔任浙江大學工業(yè)自動化工程研究中心副主任,浙江浙大海納中控自動化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等職務便利,侵吞、騙取公款共計人民幣238.1803萬元;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褚健指使他人銷毀浙江中控軟件有限公司、杭州浙大中控自動化公司、浙江大學工業(yè)自動化工程研究中心等相關公司單位的會計賬冊,情節(jié)嚴重。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褚健的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及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應依法數罪并罰。鑒于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褚健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悔罪,且贓款已全部追繳,具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案件審理過程中,司法機關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各項訴訟權利。

被告人褚健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新聞記者、被告人親屬及各界群眾30余人旁聽了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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