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旦大學醫(yī)學院學生投毒案罪犯林森浩被執(zhí)行死刑現場圖片

思而思學網

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備受社會關注的“復旦大學醫(yī)學院學生投毒案”的罪犯林森浩11日被依法執(zhí)行死刑。

據悉,行刑之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安排林森浩與其父親林尊耀等親屬進行了會見。11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fā)的執(zhí)行死刑命令,將罪犯林森浩執(zhí)行死刑。

2013年4月,復旦大學醫(yī)學院發(fā)生一起投毒案件,致在校研究生黃洋死亡,經偵查確認投毒者系黃洋同寢室同學林森浩。本案因發(fā)生于大學校園等原因而引起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林森浩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林森浩提出上訴。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確認:被告人林森浩因日,嵤聦Ρ缓θ它S洋不滿,決意采用投放毒物的方式加害黃洋。2013年3月31日下午,林森浩以取物為借口,從他人處借得鑰匙后,進入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yī)院11號樓204影像醫(yī)學實驗室,取出其于2011年參與醫(yī)學動物實驗后存放于此處的、內裝有剩余劇毒化學品二甲基亞硝胺原液的試劑瓶和注射器,并裝入一個黃色醫(yī)療廢棄物袋中帶離該室。當日17時50分許,林森浩攜帶上述物品回到421室,趁無人之機,將試劑瓶和注射器內的二甲基亞硝胺原液投入該室飲水機內,后將試劑瓶等物裝入黃色醫(yī)療廢棄物袋,丟棄于宿舍樓外的垃圾桶內。4月1日9時許,黃洋在421室從該飲水機接水飲用后,出現嘔吐等癥狀,即于當日中午到中山醫(yī)院就診。4月2日下午,黃洋再次到中山醫(yī)院就診,經檢驗發(fā)現肝功能受損,遂留院觀察。4月3日下午,黃洋病情趨重,轉至該院重癥監(jiān)護室救治。林森浩在此后直至4月11日,包括在接受公安人員調查詢問時,始終未說出實情。4月12日零時許,公安機關確定林森浩有作案嫌疑并對其傳喚后,林森浩才如實供述了其向421室飲水機投放二甲基亞硝胺的事實。4月16日,黃洋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yī)鑒定,黃洋系因二甲基亞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壞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繼發(fā)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林森浩明知二甲基亞硝胺系劇毒化學品且有嚴重危害性,而向飲水機內投放大劑量的二甲基亞硝胺原液,致被害人接水飲用后中毒。在被害人入院特別是轉入重癥監(jiān)護室救治期間,林森浩仍刻意隱瞞真相,編造謊言,殺人故意明顯,且實施了以投放毒物為手段的殺人行為,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林森浩僅因日,嵤聦Ρ缓θ瞬粷M,即利用自己所掌握的醫(yī)學知識,蓄意采取隱蔽的手法,向飲水機內投放劇毒化學品,殺死無辜被害人,犯罪情節(jié)特別惡劣,屬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林森浩歸案后始終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好,但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林森浩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熱門推薦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