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胡航宇)一直以來,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問題此起彼伏:擅自變更、增設辦學場所,在招生收費中使用虛假、誤導的價格手段,招生簡章和廣告內容不實。重慶市近年來啟動教育培訓機構管理機制改革,作為重慶教育綜合改革的八大重點任務之一,構建起教育培訓機構管理的新機制。
去年7月,重慶出臺全國首個省級地方性法規(guī)——《重慶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培訓機構的屬地管理、部門分工、日常監(jiān)管、違法責任等,做到了培訓機構管理的有法可依。隨后,重慶市教委等多部門又聯(lián)合出臺了《重慶市民辦非學歷文化教育培訓機構設置標準》、《重慶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培訓費專用存款賬戶管理暫行規(guī)定》兩個配套文件,進一步明確了培訓機構的市場準入條件,建立了培訓費專戶管理制度。
“初期辦學經費不得少于20萬元,辦學場所不得低于200平方米,機構負責人至少要5年教學經歷,聘任的專職培訓輔導人員不得少于3人,至少配備一名專職保安……”在《標準》中,重慶對民辦非學歷文化教育培訓機構設置了諸多“硬指標”,讓過去那種隨便一間小房就能開培訓班成為了歷史。
缺乏監(jiān)管的預收費制度以及將預收的培訓費挪作他用,是教育培訓行業(yè)問題頻發(fā)的重要根源之一!兑(guī)定》要求,培訓機構按照學期收費的,預收費最長不超過6個月,不足1學期的教育培訓應以教育培訓周期為單位收取培訓費;按照課時收費的,預收費最長不超過60個課時;培訓機構不得以折扣優(yōu)惠等任何理由,跨學期或超過60個課時打包、捆綁收取培訓費。
重慶還積極探索建立最低余額保證金制度,規(guī)定培訓機構收取的培訓費必須及時全額存入指定銀行開設的賬戶,根據(jù)培訓機構的場租、師資、辦公等辦學成本,合理確定其完成現(xiàn)有學生培訓的最低余額保證金數(shù)目,應能保證該培訓機構正常運轉6個月,并依靠銀行監(jiān)控保證金的使用